【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监察法第31条 ▸ 制度概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从宽幅度:一般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具有自首等情节的,可达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达60%以上或免除处罚 ▸ 核心原则: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公检法配合制约 ▸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3年以下)、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制度概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该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从宽处罚建议相衔接,为被调查人提供了获得从宽处理的重要渠道。
二、法条依据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1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2019年10月1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三、基本原则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
- 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和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
(二)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 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
-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
(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 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
-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四)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 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
-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
- 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四、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一)适用阶段和案件范围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 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
- "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二)"认罪"的把握
-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三)"认罚"的把握
-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 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 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重点: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 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 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五、从宽的把握
(一)"从宽"的理解
- 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
- "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
- 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二)从宽幅度的把握
从宽幅度要综合认罪认罚的阶段、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悔罪表现和罪行轻重判断。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具体量刑幅度、与自首坦白退赔等情节的组合评价、羁押表现是否独立从宽,集中见 认罪认罚与羁押表现量刑。
(三)对罪行轻重不同的从宽把握
- 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
- 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掌握
六、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社会危险性评估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 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适用
-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 对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逮捕的变更
- 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
- 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一)权利告知
-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
- 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
(二)听取意见
-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 人民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 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
-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 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四)不起诉的适用
- 完善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
- 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对认罪认罚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签署具结书
-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
- 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
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 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六)量刑建议
-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 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八、审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职责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 庭审中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
(二)量刑建议的采纳
-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形: 1.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三)量刑建议的调整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 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
-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九、诉讼程序的适用
(一)速裁程序
适用条件: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审理期限: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结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5.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6.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
审理特点:
- 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
-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 应当当庭宣判
(二)简易程序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
- 审判人员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 法庭调查可以简化,但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质证
- 法庭辩论可以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三)普通程序
-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合议庭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
- 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 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 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四)程序转换
- 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发现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但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 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十、第二审程序中的认罪认罚
- 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
- 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十一、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
(一)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
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 1.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2. 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3.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二)起诉前反悔的处理
-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
-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 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社会调查评估
(一)侦查阶段
-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二)审查起诉阶段
-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三)审判阶段
- 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及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 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
- 对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未收到调查评估报告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十三、实务要点
(一)量刑衔接索引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情节不作重复评价,但可在各自独立价值范围内组合评价。具体幅度、阶段价值、具结后辩护人角色和羁押表现材料收集,集中见 认罪认罚与羁押表现量刑。
(二)辩护要点
1. 及早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认罪认罚制度,争取最早阶段的从宽幅度 2. 充分协商: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充分协商,争取确定刑量刑建议 3. 程序选择: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争取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 4. 防止反悔: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避免因误解而反悔 5. 社会调查:积极协调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为争取缓刑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