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

【行贿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 保护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 构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 量刑:3年以下/情节严重(3-10年)/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至无期)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16〕9号《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辩护要点:①不正当利益认定 ②行贿故意 ③被勒索给予财物 ④追诉前主动交代 ⑤从重处罚情节 ▸ 罪名辨析:与受贿罪(对合关系)/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象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袁珏案(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的事实能否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客观方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定义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构成要件详解

1. 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
  • 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

正当利益的认定

  • 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本身合法,且没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帮助
  • 例如:为正常办理行政许可而给予财物,但办理许可本身符合法律规定
2. 给予财物

财物范围

  • 货币、物品
  • 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 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

给予方式

  • 直接给予
  • 通过第三人给予
  • 约定给予(承诺给予)
3. 被勒索给予财物

法律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认定要件

  • 被勒索: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要财物
  •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实际上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不是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标准

  • 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 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向3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形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 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 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向3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形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重要规定

  • 明确了"不正当利益"的范围
  • 明确了行贿罪的数额标准
  • 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

重要规定

  • 多次行贿: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 数罪并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 立功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但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立功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不正当财产性利益: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 被追诉前: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

重要规定

  • 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相关资料(高检会〔1999〕1号)

重要规定

  •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 行贿人在被勒索的情况下"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在未被勒索的情况下"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主观要件,即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只要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就构成行贿罪

2. 追诉前主动交代

法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 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如果是在检察机关对其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交代的,可以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 如果是在检察机关对其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后交代的,不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袁珏行贿案(第787号)

核心争议: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的事实,能否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珏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了向他人行贿的事实。

裁判要旨

  • "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 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的事实,如果是在检察机关对其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交代的,可以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 如果是在检察机关对其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后交代的,不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 本案中,袁珏在检察机关对其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主动交代,可以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实务意义

  • 明确了"被追诉前"的时间节点
  • 对于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时交代行贿事实的认定提供了指引

四、辩护要点

1. 不正当利益认定

  • 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 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
  • 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区分

2. 行贿故意

  • 是否具有行贿故意
  • 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被勒索给予财物的认定

3. 被勒索给予财物

  • 是否被勒索
  • 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
  • 被勒索给予财物的法律后果

8. 追诉前主动交代(量刑辩护专题)

  • 审查是否在有权机关对行贿行为正式立案前主动交代。
  • 监察体制改革后,行贿犯罪的"被追诉前"通常应以监察机关对行贿行为立案前为节点。
  • 因其他罪名被立案,或者配合受贿人调查期间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仍可主张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 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进一步主张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 配合调查交代

  • 配合调查时交代行贿事实的认定
  • 是否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 配合调查交代的法律后果

10. 新旧法适用辩护(量刑辩护专题)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适用法律。

判断规则

  • 先比较主刑,选法定最高刑低的法
  • 最高刑相同的,选法定最低刑低的法
  • 主刑幅度相同的,比较附加刑,选附加刑轻或有限制的法
  • 主刑和附加刑都相同的,比较罪状表述,选缩小范围或有利于被告人的法

适用说明: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同样需要遵循上述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新旧法比较。

五、相关罪名辨析

行贿罪 vs. 受贿罪

行贿罪 vs.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罪 vs. 单位行贿罪

认定要点

  • 一人公司、合伙企业、承包企业、挂靠单位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意志,以及利益归属问题
  • 单位在行贿时已解散、吊销、注销的,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 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单位,或盗用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活动并将违法所得归为己有的,应以自然人犯罪(行贿罪)追究责任

行贿罪 vs. 民事赠与

六、关联

关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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