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64条第1款、第3款、第4款 ▸ 保护法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 构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 ▸ 量刑:3年以下/数额巨大(3-10年) ▸ 关键问题:不正当利益认定、国有土地挂牌出让贿赂竞买人定性、数额标准 ▸ 辩护要点:①不正当利益认定 ②数额标准 ③追诉前主动交待 ④从旧兼从轻 ▸ 典型案例要旨:张某罕、刘某伟案(国有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贿赂其他竞买人而竞买成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客观方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定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详见行贿罪中关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相关内容。
2. 特殊情形的定性
- 挂牌竞买不能等同于招投标。招标的主要程序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投标(仅有一次竞买机会)→开标→评标→中标。挂牌竞买主要程序为:出让人挂牌公告→竞买人持牌报价→更新挂牌价(竞买人可反复更新报价,有多次竞买机会)→确定竞得人
- 挂牌出让仅发生于建设用地流通领域,在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出让人否决权等方面与招投标程序有显著区别
-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能类推定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将串通投标罪限定在招投标领域
- 数个关联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但只有其中某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该行为触犯的罪名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 本案中,向其他竞买人行贿是手段行为,指使其他竞买人放弃竞买或串通报价是目的行为,但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行贿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标准(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十一条):
- 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重要说明:
-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把该条款中的"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改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第一款增加了罚金刑
- 在适用该条款时特别要注意犯罪行为的时间是在2006年6月29日和2015年11月1日两个时间之前还是之后,准确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 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详见 [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
新旧标准提示: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时,旧标准仍应保留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复核。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核心争议:在国有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贿赂其他竞买人而竞买成功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 挂牌竞买与招投标无论是在字面上还是实质程序上均存在差别,不能等同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将串通投标罪限定在招投标领域,不能类推适用于挂牌竞买
- 数个关联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但只有其中某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该行为触犯的罪名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 向其他竞买人行贿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四、辩护要点
1. 不正当利益认定
- 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 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同行贿罪
2. 数额标准辩护
- 个人行贿是否达到3万元(立案)/6万元(定罪)标准
- 单位行贿是否达到20万元标准
- 行为时间涉及《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九)》的适用
3. 追诉前主动交待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从旧兼从轻
- 注意犯罪行为时间是在2006年6月29日和2015年1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
- 准确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