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诉标准二新旧适用提示
【立案追诉标准(二)新旧适用提示 · 知识卡片】 ▸ 规范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现行版本:公通字〔2022〕12号,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 旧版状态: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同时废止。 ▸ 使用原则: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从旧兼从轻时,旧标准仍需保留并复核。 ▸ 关联索引:[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公通字[2010]23](../../../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10]23.md)
一、时效规则
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自同日起废止。
办理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应优先核查2022版立案追诉标准。办理2022年5月15日以前的行为,或者需要判断行为时法、从旧兼从轻时,旧版标准仍有检索和论证价值,不应删除。
二、使用方法
- 罪名页中出现2022版标准的,应明确标注"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 罪名页中保留2010/2011旧标准的,应明确标注"已于2022年5月15日废止,旧案/行为时法复核时保留"。
- 若2022版未保留某罪名对应公安管辖标准,应提示现案需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
三、关联索引
- [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
- [公通字[2010]23](../../../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10]23.m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