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贪污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382条、第383条 ▸ 保护法益: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 ▸ 量刑: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3-10年)/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至死刑)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16〕9号《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辩护要点:①主体身份认定 ②公共财物认定 ③职务便利认定 ④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分 ▸ 罪名辨析:与受贿罪(行为对象不同)/与挪用公款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李成兴案(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收取养老保险费的定性)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客体:公共财物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定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主体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仅受行政管理机关委托进行形式审核、材料汇总、先行垫付或代办申领的,一般不等同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家电下乡补贴销售网点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若财政部门仍保留实质审核权和发放权,销售商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宜按诈骗罪审查(第850号苗辉案)。
2. 公共财物认定

公共财物范围

  • 国有财产
  •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 利用职务便利

包括

  • 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
  • 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4. 行为方式

侵吞: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窃取: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自己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 骗取: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手段:如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等

量刑标准

其他情节

  •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重要规定

  • 明确了贪污罪的数额标准
  • 明确了"特定款物"的范围
  • 明确了"其他较重情节"的认定标准

2. 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分

关键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 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李成兴贪污案(第771号)

核心争议: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成兴利用担任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虚构可以为非企业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骗取多家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裁判要旨

  • 李成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 社保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骗取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据为己有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以及侵占的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物

实务意义

  • 明确了社保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养老保险费的定性问题
  • 对于此类案件,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财物性质等因素

案例2:刘栋贪污案(第786号)

核心争议: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

  •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减轻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是不同的量刑制度,适用减轻处罚情节不能直接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四、证据审查要点

(一)主体证据审查要点

1. "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审查

  • 重点把握三点:是否从事公务;应注重审查证实公司实际管理情况的证据,不能仅关注有无委派手续;在委派主体的认定上,应注重审查证明"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的相关证据
  • 司法实践中,"二次委派""多次委派"越来越普遍,应着重审查证明行为人管理职位与国有资本主体的意志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和延续性

2.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的证据审查

  • 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在拨付和分配阶段性质不同,只有明确协助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阶段,才能准确认定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
  • 要重点围绕具体侵财行为、行为阶段、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属性以及侵财时利用的职务便利等方面的证据综合判断

3.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证据审查

  • 区分《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应主要围绕行为人所从事公务的权力来源方面的证据着手审查判断,看委托是民事委托还是行政委托关系

(二)客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

1. 以收受回扣的方式实施贪污行为的证据审查

  • 审查判断的关键因素是分析行为人所获取的财物属于经济往来的对方单位,还是行为人的单位
  • 首先应审查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双方公司财务资料等;其次应审查合同中双方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关于交易及钱款支付方式的证言

2. 以窃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证据审查

  • 首先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贪污犯罪的法定身份和职责
  • 其次审查行为人是否直接经手管理被侵害的公共财物
  • 最后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即如何秘密转移公共财物进而予以处置

3. 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证据审查

  • 审查财物的占有和归属
  • 审查行为人的具体侵财行为
  • 审查其在实施侵财行为中利用的身份因素、职务因素及便利条件

4. 单位"小金库"的证据审查

  • 应从小金库设置的知情面、设置的目的、公司的管理、经费的使用及受益方等方面综合考量
  • 单位"小金库"属于单位公共财物,个人决定或以个人名义截留公共款项设立的所谓"小金库"与单位小金库有本质区别

(三)主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

1. 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证据审查

  • 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法律原则,既要避免片面轻信认罪口供进行主观归罪,也要避免单纯依据客观行为简单地推定主观目的进行客观归罪
  • 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行为表现的客观证据,关注其整个行为的发展过程

2. 携款潜逃型贪污的证据审查

  • 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 重点审查:平账行为还是临时掩盖行为;是否有归还意愿和归还行为;是否有归还能力;无法归还的原因等

(四)客体证据审查要点

1. 不动产完成形态的证据审查

  • 贪污不动产与贪污动产既未遂的认定标准均是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有财物
  • 首先审查不动产权属证明是否变更为行为人;其次审查不动产是否脱离公有产权人控制并被行为人现实占有

2. 单位非合法取得的财物作为贪污罪犯罪对象时的证据审查

  • 重点审查证明该财物应被单位占有、持有的证据
  • 重点审查证明获得财物之程序不正当的证据

3. 单位尚未取得的财物作为贪污罪对象时的证据审查

  • 重点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审查单位所有权已经确定的证据
  • 公共财物不仅指已在单位实际掌握之中的财物,也包括单位所有权已经确定、尚未到手的财物

4. 贪污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是否计入贪污数额

  •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税费应计入贪污罪数额
  • 审查中应重点审查关于项目资金申请材料、套取公共财产的虚假合同、拨款凭证、银行凭证、发票、拨付金额、交税金额等证据

5.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别认定

  • 实施主体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贪污罪是自然人犯罪
  • 行为方式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具有较大程度和较大范围的公开性;贪污罪具有相当的秘密性和隐蔽性
  • 受益人员的数量、构成方面:私分国有资产具有多数性和广泛性特征;贪污罪属于个人侵占行为

6.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认定

  • 重点审查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 一般通过审查记账凭证、银行日记账、银行流水、收据、支票存根等财务账目以及行为人是否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等证据来推定

7.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认定

  • 重点审查关于财产性质的证据
  • 证明"赞助款""共建费"等钱款的收款主体是单位;证明对方单位给予财产的对象是单位而非个人;证明收款人是单位的证据

(五)情节证据审查要点

1. 对电话传唤到案是否为自动投案的证据审查

  • 电话传唤不属于正式的传唤,对被传唤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体现了自愿性,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 需要审查的证据包括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以及被调查人的调查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言词证据

2. 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证据审查

  • 关于自首问题:重点审查办案机关在犯罪分子如实供述之前到底掌握了哪些犯罪线索和事实
  • 关于立功问题:区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六)证据要求

1. 主体证据
  • 证明所在单位性质和职能职责的证据:机关法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职能配置方案及批复、单位出具的说明等
  • 证明从事公务的证据:干部履历表、任免职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岗位职责文件、会议纪要等
  • 证明委派关系的证据:任命文件、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等
  • 证明委托关系的证据:承包合同、租赁合同、聘用合同等
  • 自然人身份证据:身份证、户口簿、履历表、出生证明等
  • 前科劣迹证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客观方面证据
  • 利用职务便利:犯罪嫌疑人供述、单位领导证言、签批的票据文件、笔迹鉴定、单位工作流程规范等
  • 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供述(时间、地点、次数、数额、方法、手段、作案工具等);证人证言(款物支出手段、财务记账、平账情况等);物证、书证(合同、收据、借条、虚假发票等)
  •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犯罪嫌疑人供述(财物来源、形式、去向、归还情况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赃款赃物、有价证券、银行记录、账目资料等);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笔迹鉴定、估价鉴定等)
3. 主观方面证据
  • 贪污故意: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目的、犯意过程、共谋分工等);证人证言;书证(虚假发票、伪造账目、虚构合同等);物证及其他证据
  • 非法占有目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行为目的、赃款去向、挪用后是否携款潜逃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五、辩护要点

1. 主体身份认定

  • 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 是否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 是否从事公务活动

2. 公共财物认定

  • 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物
  • 是否属于国有财产
  • 私人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以公共财产论的认定

3. 职务便利认定

  • 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职务与占有财物之间的关联性

4.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分
  • 是否具有归还意图

5. 数额认定

  • 贪污数额的计算
  • 多次贪污的累计计算
  • 贪污特定款物的从重处罚

6.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量刑辩护专题)

应以行为人是否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取得实际控制的,为贪污罪既遂;没有实际控制的,是贪污未遂。

核心要点

  • 衡量的基点应着眼于犯罪主体的实行行为,不能以客体是否受到侵犯而论
  • 只有对公共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才能表明贪污罪结果的发生
  • 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 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六、相关罪名辨析

贪污罪 vs. 受贿罪

贪污罪 vs.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vs. 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vs. 诈骗罪

第850号苗辉案提示,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并不当然构成贪污罪。若行为人只是销售网点负责人,承担形式审核、材料收集、先行垫付、代办申领等劳务性工作,未取得国有财产的管理、经营权限,也未代表财政部门从事公务,则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其通过虚构销售垫付信息使财政部门结算支付补贴资金的,应以诈骗罪评价。

七、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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