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 知识卡片】 ▸ 核心法条:《刑法》第384条 ▸ 构成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 辩护要点:①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②资金性质是否为公款;③是否归个人使用;④用途、数额、归还时间与退还情节;⑤跨新旧法案件可审查有利条款分别适用

挪用公款罪

一、罪名概述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法条文:《刑法》第384条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1. 进行非法活动 2.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 三种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

三、量刑标准

数额标准

  • 进行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 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四、典型案例

核心问题: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至2006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北京华康宾馆、北京市康乐工贸公司经理期间,指使被告人姚某某三次使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58万元为刘某某个人购买国债,后均在当月归还。姚某某在办案机关根据线索找其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次日,刘某某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 1. "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的理解

  • "线索"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线索不等于犯罪事实本身,有的甚至不能起到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作用
  • 能够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如行贿人揭发受贿人受贿的事实,办案机关据此线索与受贿人谈话,受贿人交代受贿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 不能直接查证犯罪事实,但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如办案人员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某甲在单位报销的单据中有虚假发票,根据这一线索并不能得出甲实施了贪污犯罪,但此类线索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犯罪分子在被调查谈话期间交代犯罪事实的,同样不能认定为自首

2. 自动投案的认定

  • 刘某某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 姚某某系在办案机关找其调查谈话期间交代了犯罪事实,没有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结果

  • 刘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姚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五、证据审查要点

(一)主体证据审查要点

1. 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审查

  • 按照《刑法》第93条之规定,"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属性,对"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受委派"和"从事公务"两个条件
  • 2010年《国家出资企业意见》第6条规定,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实质"大于"形式"
  • 在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审查中应当关注被委派人工作所在的公司企业中是否含有国有资产成分

2. 对"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证据审查

  • 依据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对国家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包括款项的接收、保管和发放三个环节,只有将补偿款发放至其应当归属的个人或集体账户后,管理工作才告结束
  • 在审查征地、拆迁、建设等活动过程中村民、居民委员会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时,应着重搜集相关建设项目活动是否属于公务活动的书证

3.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区分

  •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的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进行处罚
  • 2003年《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 应根据现有证据从聘用单位的性质、行为人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正式聘用还是临时聘用)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客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

1.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型挪用公款的证据审查

  • 2002年《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释》对"归个人使用"规定了三种情形,在最后一项中要求谋取个人利益
  • 应重点审查挪用人是否谋取了个人利益:如借款是以单位名义借出且约定由借款单位支付利息,挪用人未经讨论但并未谋取个人利益,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 挪用公款罪中的"个人"与"单位"的区别认定

  • 根据2002年立法解释,挪用后的公款的实际使用人大致可以划分为"自然人"和"单位"两种类型
  • 对于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形,从"个人决定"和"谋取利益"的不同而存在不同情况:个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借,谋取了个人利益→属于"归个人使用";个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可以认为是单位之间的拆借行为
  • 在出现"个人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正当程序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时,不宜直接认定为"归个人使用",如果导致公款损失,则可能会触犯滥用职权罪

3. 非特定公物变价款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证据审查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发布的批复,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 但对于将公物变卖后的变价款进行挪用构成犯罪的,可以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 应当重点把握:涉案的物品系"公物";行为人挪用的是公物被变卖后的变价款,而非公物本身

4.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证据审查认定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
  • 审查时应关注:挪用公款用作他途时有无归还的可能性;挪用公款后有无归还的行为;无法归还的原因

5.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审查

  • 2003年《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
  • 应当重点审查上下级机关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从而判断上级单位领导对下级单位是否具有支配性

6.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分的证据审查

  •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公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偿还能力确实是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考虑因素,但偿还能力并不能完全反映非法占有目的,否则还不上钱就认定为贪污,有客观归罪的嫌疑

7. 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是否被侵犯的证据审查

  • 应当重点从单位本应有的债务是否被清偿以及挪出的公款是否处于风险之中两方面来判断
  • 如果公款表面上被挪出,但实际上仍然用于单位应支付的款项,公款使用权没有被侵犯

8. 挪用公款罪既未遂状态的判断

  •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对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一旦公款的占有权脱离单位控制被非法转移到个人或他人手中,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至于公款是否被实际使用,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 具体的用途不属于挪用公款罪必须被证明的事实,否则在行为人拒不交代公款具体去向的情形下,将会导致对犯罪者的放纵

(三)证据要求

1. 主体证据
  • 证明委派单位和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等
  • 证明委派关系的证据:任免文件、批准文件、会议纪要、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等
  • 证明从事公务的证据:干部履历表、任免职文件、聘书、机构章程、职责分工或岗位说明书等
2. 客观方面证据
  • 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任命书、委派文件、业务分工文件、单位职责规章、资金转移审批签字等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知情人证言
  • 证明挪用对象系"公款"或"特定款物"的证据:查获的赃款赃物及收益物;单位资金记账凭证、资金来源和性质的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知情人证言
  • 证明"归个人使用"的证据: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会计记账凭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公款使用人证言
  • 证明挪用公款三种用途行为的证据:超期未还的还款财务凭证、资产证明;营利活动的资金流向凭证;非法活动的相关书证
3. 主观方面证据
  • 对"公款"属性和挪用行为非法性的明知:职务职责书证、账目资料、资金流向明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
  • 主观上系临时占有使用的目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用途、挪用方式、还款计划等);账目材料(资金流出明细、归还明细);个人或家庭财务状况;证人证言
4. 客体证据
  • 证明公款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被侵犯的证据:公款脱离应有控制、处于风险之中、被私用的相关证据
  • 证明职务廉洁性被侵犯的证据:主体身份、职务便利、挪用行为等相关证据

六、辩护要点

1. 主体辩护:论证被告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 主观故意辩护:论证被告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故意 3. 数额辩护:对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提出异议 4. 用途辩护

5. 量刑情节辩护

  • 论证挪用公款并非用于非法活动
  • 论证挪用公款未进行营利活动
  • 论证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 案发前已归还
  • 自首、立功
  • 认罪态度好

6. 新旧法适用辩护(量刑辩护专题)

  • 同一行为可以同时适用新旧法的不同条款
  • 对同一个被告人可以同时分别适用新旧法的不同款
  • 遵循对被告人有利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 同一法条中不同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分别适用

七、相关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

八、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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