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86条 ▸ 保护法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 ▸ 构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 ▸ 量刑:数额巨大或重大损失(5年以下+1-10万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重大损失(5年以上+2-20万罚金) ▸ 关键司法解释:法〔2001〕8号、公通字〔2022〕12号、公经〔2007〕1458号、公经〔2009〕314号 ▸ 辩护要点:①"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②贷款损失的认定 ③关系人的认定 ④数额标准 ▸ 罪名辨析: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已并入本罪) ▸ 典型案例要旨:无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 ▸ 主体: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 客体: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定义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主体认定

特殊主体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 "违反国家规定"

指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关于贷款发放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 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
  • 违反贷款审批程序发放贷款
  •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 "关系人"的认定

关系人范围(《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 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量刑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三十七条):

  •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数额标准(法〔2001〕8号):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单位犯罪: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2-4倍掌握

重要说明: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已并入"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和情节认定: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
  •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 违法发放贷款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2-4倍掌握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详见 [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

新旧标准提示: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时,旧标准仍应保留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复核。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损失认定问题的批复》(公经〔2007〕1458号)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只要发生贷款已无法收回的情况且达到追诉标准的,就应视为《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造成损失。案中提及的未到期贷款及其利息,如确定不能追回,应视为犯罪损失。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公经〔2009〕314号)

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根据目前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虽"不良"但不一定形成了确定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2. 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以信用卡透支协议的形式进行借款可否视为贷款问题的批复》(公经〔2001〕1021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信用卡只能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信用卡超限额透支的金额,属于贷款性质。若该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中国银行××支行行长潘×等人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公经〔2006〕1655号)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资料,票据贴现应属贷款种类之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贴现凭证,办理贴现业务,致使所贴现的资金无法追回,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第825号:刘顺新等违法发放贷款案

  • 裁判规则: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用款方事前通谋,以贷款形式违规发放资金,资金主要流向单位而非个人的,应优先评价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不能仅因贷款审批、资金流转中存在个人参与,就当然转向挪用资金罪或合同诈骗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之外的共同策划、配合取得贷款人员,可以根据共同犯罪规则评价其责任。
  • 辩护启示: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的边界,应围绕资金来源、资金流向、行为人身份、贷款合同真实性、用款单位是否实际取得并使用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展开。现案还需核验2022版立案追诉标准。

四、辩护要点

1. "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 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 是否按照贷款审批程序和条件发放贷款

2. 贷款损失的认定

  • 是否仅以"形成不良贷款数额"作为损失认定依据
  • 未到期贷款及其利息是否确定不能追回
  • 损失认定时间:定罪损失以公安机关立案时为标准,量刑损失以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实际损失为准

3. 关系人的认定

  • 借款人是否属于《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关系人范围
  • 向关系人发放的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
  • 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是否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4. 数额标准

  • 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是否达到200万元以上
  •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否达到50万元以上
  • 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按个人标准2-4倍掌握)

五、相关罪名辨析

本罪 vs.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本罪 vs. 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 本罪是违反贷款规定发放贷款,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是挪用已发放的贷款或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将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 第825号刘顺新等案提示:以贷款形式向单位发放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单位经营或者单位债务安排的,不能仅因内部人员参与违规操作就当然认定为挪用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的重要节点。

六、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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