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224条 ▸ 保护法益:公私财产所有权+市场交易秩序 ▸ 构成: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较大 ▸ 量刑: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3-10年)/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10〕18号、法〔2001〕8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辩护要点:①合同性质认定 ②非法占有目的 ③单位犯罪主体 ④兜底条款适用限制 ▸ 罪名辨析:与普通诈骗罪(场合不同)/与票据诈骗罪(手段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运输调包案(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过磅增重案(非合同诈骗)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市场交易秩序 ▸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 ▸ 客体: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定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合同的形式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限,口头合同也可能成为评价基础。真正需要审查的是合同是否具有市场交易属性、财物交付是否基于合同履行、合同是否只是诈骗幌子。详细规则和案例参见 合同诈骗之合同认定。
2. 合同的内容与主体
合同内容通常应体现平等主体、有偿双务、市场交易或经营属性。单纯借款、身份关系、非市场交易关系,一般不宜直接纳入合同诈骗;但借款嵌入融资、经营、金融服务等市场交易结构的,应结合具体事实判断。详见 合同诈骗之合同认定 和 借款型诈骗认定。
3. 欺骗手段(刑法第224条列举)
兜底条款适用限制:
- 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符合"同类解释规则"
- 核心标准:"非法占有目的"+"骗取"
- 辩护律师应强调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防止"口袋罪"
4. 非法占有目的
推定依据(《96解释》确立的四大要素): 1. 履行能力: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 2. 欺骗手段: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 3. 履行行为:有无实际履行行为 4. 取财后的处置方式:携款逃匿、肆意挥霍、用于违法犯罪等
演变过程:
- 从"单项合格制"到"综合打分制"
- 从"应当认定"到"可以认定"
- 从"单线"到"多线"
《01金融犯罪纪要》七种推定情形: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辩方反制策略:
- 质疑控方用于推定的基础事实是否真实
- 提供反证证明行为人有履行能力、有履行行为
- 证明财物用于正常经营而非挥霍或违法犯罪
5.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1. 以单位名义实施: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 2. 由单位实施:单位意志的体现,非个人盗用单位名义 3.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和使用:非法所得归单位占有,部分用于单位
五个层面的厘清: 1. 是否盗用单位名义实施 2. 是否由有决策权限的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 3. 犯罪发生时和发生前单位是否有合法经营行为 4. 非法所得是否归于单位 5. 归于单位的财物有无部分用于单位
典型案例:
- 钢材买卖诈骗案(西安中院(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128号):认定为单位犯罪
- 汇票贴现诈骗案(河北高院(2018)冀刑终88号):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法院认为系借单位名义实施,非单位意志)
量刑标准
根据各地标准有所不同,以江苏省为例:
注意:部分地区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数额标准一致(如天津市)。
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六十九条,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新旧标准提示: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时,旧标准仍应保留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复核。
关于本罪的现行立案追诉标准,详见 [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已废止】
- 首次确立了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
2.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
- 明确了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确立了"可以认定"的推定标准
3.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 规定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八种情形
4. 《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243号)【地方文件】
- 明确了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数额标准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核心问题: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案情摘要: 2006年4月下旬,威士文公司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授权被告人杨永承为该公司代理人,负责杭州市市民中心工程空调配件的跟踪及业务洽谈。后于2007年6月12日,双方签订了经销协议书。协议约定,杨永承为威士文公司的经销商,负责威士文公司的经销销售业务,对外以威士文公司的合同与客户签约,并按威士文公司指定的账户进行货款结算。后杨永承私刻威士文公司及该公司法人代表的印章,伪造了以其个人经营的承联公司为代理人的"法人代表授权书",并以承联公司名义,分别与承接杭州市市民中心工程空调安装工程项目的四家公司签订了合同。
2007年8月至2009年6月,威士文公司根据杨永承的要求提供了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的空调设备至上述四家公司。此后,杨永承将上述四家公司支付给承联公司的货款合计154万余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还债、投资经营及开销等,后关闭手机逃匿。
裁判结果:被告人杨永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裁判要旨: 1. 主体认定:杨永承仅系威士文公司临时一次性授权的、仅负责杭州市市民中心工程空调配件的跟踪及业务洽谈的代理人,在威士文公司并无职务,不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特征。
2. 主观故意:杨永承在威士文公司授权其为代理人并与其签订经销协议后,因之前投资失败经营亏损等原因,萌生了非法占有威士文公司货款的犯罪故意。此后私刻印章、伪造授权书、将货款据为己有并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 合同诈骗的认定:杨永承的诈骗行为始终是在履行其与威士文公司的经销协议过程中实施的。在协议明确约定对外应以威士文公司的合同与客户签约、按威士文公司指定账户进行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仍以承联公司名义签约、示意客户将货款汇到其个人经营的公司账上,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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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案情摘要:被告人周敏担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众超公司、一丰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与多家单位发生玩具原材料买卖或加工合同业务,收受货物后将公司账户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以差旅费等名义提取现金转移公司财产,以尚未收到货款为由拒不支付被害单位合计价值90万余元的原材料货款及加工费。
裁判要旨:
- 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立人格
- 判断标准:①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能够分离);②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股东为公司利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实施的行为视为公司意志);③是否具有公司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④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⑤是否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
- 本案中周敏作为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利益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公司具备独立法人人格,构成单位犯罪
实务要点: 1. 一人公司不是只有一个人的公司,而是指股东仅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公司丧失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3.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样也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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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认定案例索引
运输调包案、过磅增重案、活动经费案、关键词诈骗案等案例,核心都在于“是否利用合同签订、履行骗取合同项下财物”。本页保留罪名页必要摘要,具体裁判规则集中见 合同诈骗之合同认定。
- 案情:行为人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并过户,随后将房屋抵押借款后逃匿
- 诈骗数额争议:
- 观点一:300万+130万-90万=240万(两头骗)
- 观点二:300万-90万=210万(骗房屋,抵押是销赃)
- 观点三:130万-90万=40万(骗钱,扣除成本)
- 观点四:130万(仅骗借款)
- 采纳观点:第二种(骗房屋,抵押借款是对赃物的处分)
- 核心问题:判决主文中的“继续追缴”如何执行。
- 裁判规则:合同诈骗案件中,违法所得尚未全部追缴到位的,判决继续追缴不宜理解为只由某一机关单独负责。较合理的路径是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主导,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配合,结合侦查追赃、审判裁判和执行程序共同推进。
- 归类说明:本案核心不在合同诈骗构成,而在涉案财物追缴程序。罪名页保留提示,详细规则见 涉案财物处置与追缴。
四、辩护要点
1. 合同性质认定
- 合同是否具有市场交易属性
- 合同相对方是否从事经营活动
- 合同目的是否具有营利性
- 是否属于"幌子合同"
2. 非法占有目的
- 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 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 有无实际履行行为
- 取财后的处置方式
- 能否提供反证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
3. 单位犯罪主体
- 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
- 是否由单位意志决定
- 单位是否有合法经营
- 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和使用
- 部分用于单位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4. 兜底条款适用限制
- 强调罪刑法定原则
- 主张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
- 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作为衡量标准
- 防止"装口袋"
5. 数额计算
- 以被害人直接损失为准
- 间接损失不计入
- 被害人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处置涉案财物的所得应扣除
- 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扣除
五、相关罪名辨析
合同诈骗罪 vs. 普通诈骗罪
关键区分:是否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是否侵犯市场交易秩序、被害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
合同诈骗罪 vs. 票据诈骗罪
关键区分:提供票据的目的是用于支付还是用于担保。
- 钢材买卖诈骗案:行为人留置空白支票作为担保,法院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票据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