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 保护法益:国家贷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财产所有权 ▸ 构成: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其他方法 ▸ 量刑:数额较大(2万以上)处5年以下;数额巨大(5万以上)处5-10年;数额特别巨大(20万以上)处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01〕8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辩护要点: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②贷款用途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 ③担保物真实性的影响 ④单位贷款行为的定性 ▸ 罪名辨析:与骗取贷款罪、与合同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 ▸ 典型案例要旨:真抵押骗贷款案(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既骗银行又骗担保案(被害人认定)、应收账款质押诈骗案(担保真实性)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

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贷款管理秩序,又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客体

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贷款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方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定义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使用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 虚构引进外资
  • 虚构投资项目
  • 虚构其他需要资金的虚假理由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 伪造经济合同
  • 变造经济合同
  • 使用作废的经济合同

3.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 虚假的财务报表
  • 虚假的资产证明
  • 虚假的经营状况证明

4.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 伪造产权证明
  • 变造产权证明
  • 超出抵押物实际价值重复担保

5.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 兜底条款
  • 包括虚构主体、虚构交易等各种诈骗手段

量刑标准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释〔2001〕8号)及相关司法解释:

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四十五条,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新旧标准提示: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时,旧标准仍应保留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复核。

关于本罪的现行立案追诉标准,详见 [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主要司法解释

1. 法释〔2001〕8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明确了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 明确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 法释〔2010〕18号:《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四、辩护要点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

1. 贷款用途的辩护

  • 证明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 证明贷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
  • 证明未能还款是由于经营失败等客观原因

2. 还款意愿的辩护

  • 证明有还款意愿和行为
  • 证明与银行协商还款事宜
  • 证明提供担保或部分还款

3. 履约能力的辩护

  • 证明贷款时有履约能力
  • 证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 证明抵押物价值充足

(二)担保物真实性的辩护

1. 抵押物真实有效

  • 证明抵押物真实存在
  • 证明抵押物价值充足
  • 证明抵押手续合法有效

2. 担保公司的责任

  • 证明担保公司知情或应当知情
  • 证明担保公司未尽审查义务

(三)此罪与彼罪的辩护

1. 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

  • 骗取贷款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
  • 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2. 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 如果贷款行为是通过合同方式实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五、相关罪名辨析

贷款诈骗罪 vs 骗取贷款罪

关键区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两罪的根本区别。

贷款诈骗罪 vs 合同诈骗罪

关键区分

  • 贷款诈骗罪是特别法,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
  •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 如果贷款行为是通过合同方式实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vs 高利转贷罪

关键区分

  • 高利转贷罪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
  • 高利转贷罪的前提是合法取得贷款
  • 如果以骗取手段取得贷款后高利转贷,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六、关联

关联罪名

关联专题

案例4:刘某东贷款诈骗案——无罪+罪轻辩护策略

案号/来源:上海市某法院,涉案金额34.5万元

案情概要: 刘某东系上海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X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12月,刘某东与张某某签订相关资料及相关资料,约定刘某东以30万元买断张某某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房屋(动迁房,暂未办理产权证),支付10万元定金。2004年1月,周某鸣从JX公司广告中看到该房产出售信息,决定购买。2004年1月11日,在张某某与周某某(周某鸣父亲)签订相关资料,约定首付款14万元(实际入刘某东账户),余款23.5万元待房产证办下后付清,张某某将房屋钥匙交予周某鸣。

后张某某办理房产证时发现需缴纳5万元办证费,与刘某东协商未果,刘某东只能自己支付。为挽回利润,2004年8月,刘某东隐瞒事实,通知张某某与妹妹刘某红到房产交易中心,将房屋过户至刘某红名下。同时刘某东使用伪造的张某某与刘某红签名的相关资料,以刘某红名义向上海银行某支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34.5万元,将其中20万元支付给张某某完成交易。刘某东归还贷款至2005年2月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返回新疆老家,造成银行损失本金340,813.07元。

2015年7月21日,刘某东被抓获,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核心争议: 1. 刘某东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刘某东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3.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

辩护策略

(一)罪名分析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两个罪名: 1. 合同诈骗罪:刘某东从周某某处骗取14万元首付款 2. 贷款诈骗罪:刘某东用伪造合同骗取银行34.5万元贷款

(二)合同诈骗罪——罪轻辩护

辩护人分析认为,就该笔事实做无罪辩护的空间基本为零: 1. 刘某东在将房产出售给周某鸣并收取首付款后,隐瞒获得房产证的情况,将房屋再次出售给刘某红 2. 符合《刑法》合同诈骗罪第4种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拒不履行义务 3. 虽然诈骗故意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但客观上对14万元首付款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 4. 刘某东获得银行贷款后本可归还周某某首付款,但未归还并返回新疆老家

辩护结论:就合同诈骗罪做罪轻辩护

(三)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贷款诈骗罪指控存在较大问题,需重点分析三个问题:

1. 刘某东用来贷款的相关资料是否系伪造?

  • 刘某东供述:为做到零首付贷款,通过借款公司故意做高房价,伪造买卖合同,张某某和刘某红签名均非本人所签
  • 证人张某某证言: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合同上是冒用的签名
  • 结论:刘某东确实伪造了相关资料

2. 刘某东是否"骗取"了银行贷款?

  • 上海市办理二手房交易需出示身份证、户口本、买卖合同、房产证等原件材料
  • 张某某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刘某红,并同刘某红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
  • 房产交易是真实的,抵押物是真实的
  • 银行是基于真实的房产交易和抵押发放贷款
  • 结论:虽然合同伪造,但房产交易真实,不能简单认定为"骗取"

3. 是什么原因导致刘某东未能如期归还贷款?

  • 刘某东归还贷款至2005年2月,后因生意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
  • 属于经营失败导致的无力偿还,而非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
  • 结论:不能仅凭无力归还就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 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

本案中: 1. 刘某东有真实的房产交易作为抵押 2. 刘某东按期归还贷款数月 3. 未能归还系因经营失败,非挥霍或逃匿 4. 不符合纪要列举的七种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裁判结果: (注:原文未明确给出最终判决结果,但辩护人采取了无罪+罪轻的辩护策略,就合同诈骗罪做罪轻辩护,就贷款诈骗罪做无罪辩护)

实务启示: 1. 罪名区分的重要性: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虽然都是诈骗类犯罪,但构成要件不同,需要分别分析

2. 阶段性辩护策略

  • 对于证据确凿、无罪辩护空间小的罪名(合同诈骗),采取罪轻辩护
  • 对于存在争议、有辩护空间的罪名(贷款诈骗),采取无罪辩护

3. 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判断

  • 不能仅凭伪造合同就认定贷款诈骗
  • 需要考虑抵押物是否真实、贷款用途、还款行为、未能还款原因等因素
  • 经营失败导致的无力偿还,与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本质区别

4. 真实交易与诈骗的界限

  • 虽然合同伪造,但房产交易真实、抵押物真实
  • 银行是基于真实抵押发放贷款,风险可控
  • 这种情况下与典型的"骗取"贷款有本质区别

5. 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

  • 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
  • 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