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基本构造
【诈骗犯罪基本构造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总则+分则诈骗罪相关条款 ▸ 制度概述:诈骗犯罪的五阶层构造理论——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处分行为、处分意识、遭受损失 ▸ 适用条件:所有诈骗类犯罪的共同构造要件 ▸ 典型案例要旨:微信二维码案(机器能否被骗)、周某拍虎诈骗案(错误认识的程度)、保安偷租案(损失的判断时点) ▸ 关联罪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
一、制度概述
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是理解和认定所有诈骗类犯罪的理论基础。根据相关资料的体系化梳理,诈骗犯罪的成立需要符合五阶层构造:
1. 欺骗行为: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2. 错误认识:受骗者因欺骗行为产生或陷入错误认识 3. 处分行为: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4. 处分意识:受骗者对处分行为具有意识 5. 遭受损失: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这五个阶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阶层,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
二、法条依据
刑法相关规定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至第二百条:金融诈骗罪
理论依据
诈骗犯罪的五阶层构造理论源于刑法教义学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体系化解释,是区分诈骗罪与其他财产犯罪(如盗窃罪、抢劫罪)的核心标准。
三、五阶层构造详解
(一)欺骗行为
核心要点:欺骗行为是诈骗犯罪的起点,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式。
典型案例:
实务要点:
- 欺骗行为必须具有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现实可能性
- 欺骗行为与错误认识之间需具有因果关系
- 对机器实施欺骗行为的定性需特别审慎
(二)错误认识
核心要点:受骗者因欺骗行为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是连接欺骗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桥梁。
典型案例:
实务要点:
- 错误认识必须是关于财产处分的重要事项
- 受骗者的过失(如未尽审查义务)一般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 如果受骗者完全没有相信欺骗内容,则不构成诈骗罪
(三)处分行为
核心要点: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
典型案例:
实务要点:
- 处分行为不限于直接交付,包括使行为人取得财物控制的各种行为
- 处分行为必须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分在于有无处分行为
(四)处分意识
核心要点:受骗者对处分行为具有意识,即认识到自己在转移财产占有。
典型案例:
实务要点:
- 处分意识的内容包括处分行为的性质和对象
- 对处分财产的数量、价值发生错误认识,一般不影响处分意识的成立
- 完全无意识的财产转移(如秘密窃取)不构成诈骗罪
(五)遭受损失
核心要点:被害人因处分行为遭受财产损失,是诈骗犯罪的结果要件。
典型案例:
实务要点:
- 损失的认定时点:以处分行为完成时为准,而非以行为人获利时为准
- 损失的内容包括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应得利益的丧失
- 民事上的可得利益损失与刑事上的诈骗损失需区分
四、五阶层构造的实践应用
(一)无罪辩护中的应用
运用五阶层构造进行无罪辩护时,可以从以下角度切入:
1. 无欺骗行为:行为人所言属实,或虽有隐瞒但不属于重要事项 2. 无错误认识:对方明知真相,或虽被告知但未相信 3. 无处分行为:财物系行为人自行取得,非对方交付 4. 无处分意识:对方对财产转移完全无意识(可能构成盗窃罪) 5. 无损失:财产处分具有对价,未造成实际损失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 诈骗罪与盗窃罪:关键区分在于有无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 2.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关键区分在于是否利用合同关系实施诈骗 3. 诈骗罪与侵占罪:关键区分在于财物占有状态的变化时点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五阶层构造的框架下分析共同犯罪:
- 教唆他人实施诈骗的,需被教唆者实施了欺骗行为才构成教唆犯
- 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的,需正犯的行为符合五阶层构造才构成帮助犯
五、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案例一:微信二维码案
案情概要:行为人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顾客扫码付款时钱款进入行为人账户。
争议焦点:机器能否成为被骗对象?
裁判要旨:在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时,如果受骗者是机器(自动收款系统),由于机器不具有意识,不能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符合诈骗犯罪的第二阶层。此类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案例二:保安偷租案
案情概要:保安擅自出租单位房屋收取租金。
争议焦点:单位并未丧失房屋所有权,是否构成"损失"?
裁判要旨:损失的认定不以所有权的丧失为必要,单位因保安的行为丧失了收取租金的机会,构成财产损失的"应得利益丧失",符合第五阶层构造。
案例三:调虎离山卖花瓶案
案情概要:行为人调开物主后出售他人花瓶。
争议焦点:物主并未直接交付花瓶,是否构成"处分"?
裁判要旨:处分行为的成立不以直接交付为必要,物主因受骗而离开现场,使行为人取得处分财物的机会,构成基于错误认识的间接处分行为。
案情概要:被告人曹海平于2011年9月至10月间,先后三次实施诈骗:1)谎称家里装修向家具店订购家具,以借款为由四次骗取店主4700元;2)虚报身份谎称为姊妹小孩"对周"购买金饰品,骗取打金店价值6260元的金饰品;3)谎称为姊妹小孩"对周"购买金饰品,店主将价值4762元的金饰品包装后交给曹海平,曹海平谎称未带钱让店主随其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
争议焦点: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 被害人向被告人交付金饰品的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财产行为。受骗人必须具有转移占有的财物处分意思,不能仅从客观上是否转移占有进行判断,而应以受骗人对转移占有行为本身是否存在认识为认定标准
- 本案中,店主王勇具有永久将金饰品转移给曹海平占有的意思表示,应看作是财物处分行为,并非仅是想让曹海平临时拿一下
- 曹海平趁王勇不注意溜走仅是诈骗既遂后的事后行为,对本案的定罪没有任何影响。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最终失去财物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盗窃案件中的欺诈行为目的在于为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让被害人放松对财物的监管控制;诈骗案件中的欺诈行为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
六、关联罪名
直接关联罪名
间接关联罪名
- 侵占罪
- 职务侵占罪
- 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