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 保护法益:国家金融凭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 构成: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 量刑:数额较大(5千以上)处5年以下;数额巨大(5万以上)处5-10年;数额特别巨大(20万以上)处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

▸ 辩护要点:①"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范围 ②"使用"的解释 ③与贷款诈骗罪的竞合 ④单位犯罪的认定 ▸ 罪名辨析:与票据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 ▸ 典型案例要旨:假存单融资案(使用方式的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

金融凭证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金融凭证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凭证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方面

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定义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要件包括:

1. 行为对象: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 委托收款凭证
  • 汇款凭证
  • 银行存单
  • 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2. 行为方式: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

  • 伪造:非法制造虚假的金融凭证
  • 变造:对真实的金融凭证进行涂改、拼接等

3. 行为目的:骗取财物

  • 直接使用:兑付、转账等
  • 间接使用:质押贷款等

注意:汇票、本票、支票已在票据诈骗罪中规定,存单已在金融凭证诈骗罪中规定,信用卡、信用证另有专门罪名,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主要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等。

量刑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四十七条,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新旧标准提示: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时,旧标准仍应保留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复核。

关于本罪的现行立案追诉标准,详见 [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主要司法解释

  • 明确了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担保诈骗银行贷款的定性
  • 明确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竞合关系

2.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银行结算凭证的范围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他资金清算的行为。

属于金融凭证诈骗罪对象的凭证: 1. 委托收款凭证: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凭证 2. 汇款凭证: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人的凭证 3. 银行存单:银行向存款人签发的存款凭证 4. 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功能的凭证

不属于金融凭证诈骗罪对象的凭证: 1. 汇票、本票、支票:已在票据诈骗罪中规定 2. 信用卡:已在信用卡诈骗罪中规定 3. 信用证:已在信用证诈骗罪中规定

"使用"的解释

直接使用

  • 持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到银行兑付
  • 用于转账结算

间接使用

  • 以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质押贷款
  • 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属于"使用"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四、辩护要点

(一)"使用"的辩护

1. 未用于结算

  • 证明未将金融凭证用于货币给付或资金清算
  • 证明仅作为交易标的物

2. 未进入金融市场

  • 证明金融凭证未进入结算环节
  • 证明未发挥金融凭证的结算功能

(二)对象范围的辩护

1. 非银行结算凭证

  • 证明涉案凭证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
  • 证明属于普通商业凭证

2. 已在其他罪名中规定

  • 证明属于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等
  • 应适用相应罪名

(三)单位犯罪的辩护

1. 单位意志

  • 证明犯罪行为体现单位意志
  • 证明以单位名义实施

2. 单位利益

  • 证明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
  • 证明用于单位经营

3. 数额标准

  • 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高于个人犯罪
  • 争取以单位犯罪标准量刑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

1. 履约意愿

  • 证明有履行协议的意愿
  • 证明积极办理存单

2. 资金用途

  • 证明资金用于办理存单的相关支出
  • 证明未用于个人挥霍

3. 不明知存单虚假

  • 证明自己也被上家欺骗
  • 证明有理由相信存单真实

(五)此罪与彼罪的辩护

1. 与贷款诈骗罪的竞合

  • 使用伪造存单质押贷款的,与贷款诈骗罪竞合
  • 从一重罪处断

2. 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 如果行为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争取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

3. 与诈骗罪的区分

  •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特别法
  • 诈骗罪是一般法
  • 优先适用金融凭证诈骗罪

五、相关罪名辨析

金融凭证诈骗罪 vs 票据诈骗罪

关键区分:对象不同,功能不同。

金融凭证诈骗罪 vs 贷款诈骗罪

关键区分

  • 使用伪造存单质押贷款的,两罪竞合
  • 实务中从一重罪处断
  • 数额标准相近时,定性差异不大

金融凭证诈骗罪 vs 诈骗罪

关键区分

  •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特别法,优先适用
  • 不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六、关联

关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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