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新增) ▸ 保护法益:国家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 构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量刑:一般情节处3年以下;情节严重处3-7年;单位犯罪双罚制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18〕17号《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辩护要点:①"捏造的事实"的认定 ②"妨害司法秩序"的判断 ③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 ④与民事虚假诉讼的界限 ▸ 罪名辨析:与诈骗罪、与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典型案例要旨:虚增诉讼标的诈骗案(与诈骗罪的竞合)、借条丢失败诉案(证据问题)、优先权虚假诉讼案(侵害他人权益)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

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又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客体

国家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提起民事诉讼。

客观方面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定义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包括以下情形:

1. 基本构成要件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妨害司法秩序
  • 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 加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
  •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 从重处罚情形

  •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七十八条,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 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 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 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 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新旧标准提示: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时,旧标准仍应保留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复核。

关于本罪的现行立案追诉标准,详见 [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主要司法解释

1. 法释〔2018〕17号:《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26日)

  • 明确了"捏造的事实"的认定
  • 明确了"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
  • 明确了与诈骗罪的竞合处理

"捏造的事实"的认定

根据法释〔2018〕17号,"捏造的事实"包括: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妨害司法秩序"的认定

根据法释〔2018〕17号,"妨害司法秩序"包括: 1.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 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 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 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 其他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形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认定

根据法释〔2018〕17号,"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 1. 致使他人因被虚假诉讼承担民事责任,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2. 致使他人因被虚假诉讼承担民事责任,人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3. 致使他人因被虚假诉讼承担民事责任,名誉、荣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4. 其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 案情定位:行为发生于2010年前后,当时刑法尚未设置虚假诉讼罪。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处理恶意串通伪造借条、虚构借款原因、骗取民事调解书并申请执行的行为。
  • 历史规则:虚假诉讼罪设立前,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根据角色和获利关系分别评价为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共同犯罪不要求各共犯构成同一罪名。
  • 现行法提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307条之一后,同类行为应优先审查虚假诉讼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18〕17号进一步明确了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认定规则。旧案规则仍可用于理解虚假诉讼罪设立前的处理路径,但不宜直接替代现行罪名判断。

四、辩护要点

(一)"捏造的事实"的辩护

1. 基础关系真实

  • 证明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
  • 证明仅是对数额、期限等有争议

2. 证据瑕疵

  • 证明仅存在证据瑕疵,而非捏造事实
  • 证明属于证据不足,而非虚假诉讼

3. 认识错误

  • 证明对事实存在认识错误
  • 证明不具有捏造事实的故意

(二)"妨害司法秩序"的辩护

1. 未进入司法程序

  • 证明诉讼未进入实体审理
  • 证明法院未采取保全措施

2. 及时撤诉

  • 证明在法院作出裁判前主动撤诉
  • 证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3. 未干扰司法活动

  • 证明未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 证明未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辩护

1. 未造成实际损失

  • 证明未导致他人承担民事责任
  • 证明未造成财产、人身、名誉损害

2. 损失轻微

  • 证明造成的损失未达到"严重"程度
  • 证明属于一般性损害

3. 获得谅解

  • 证明获得被害人谅解
  • 证明已赔偿损失

(四)与诈骗罪的竞合辩护

1. 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

  • 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证明仅为确认权利或逃避债务

2. 竞合时的从轻辩护

  • 如果同时构成诈骗罪,争取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较轻)
  • 虚假诉讼罪最高刑期为7年,诈骗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五)此罪与彼罪的辩护

1. 与妨害作证罪的区分

  • 如果仅存在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 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而非虚假诉讼罪

2. 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

  • 如果仅存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 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 与伪证罪的区分

  • 伪证罪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 当事人不构成伪证罪

(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量刑辩护专题)

应当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既遂标准。

核心要点

  • 只要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无论是否取得财产或者牟取到其他非法利益,均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 如果对虚假诉讼行为依照《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第4款的规定适用其他罪名,对既遂的认定则应当依据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
  • 如应以诈骗罪论处的情形下,是否既遂就应当考察被害人是否交付财物并遭受财产损失

五、相关罪名辨析

虚假诉讼罪 vs 诈骗罪

关键区分

  • 如果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同时构成诈骗罪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诈骗罪量刑较重时,以诈骗罪定罪

虚假诉讼罪 vs 妨害作证罪

关键区分

  • 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 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当事人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可能同时触犯两罪

虚假诉讼罪 vs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关键区分

  •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不包括当事人本人
  • 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六、关联

关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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