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之合同认定 · 知识卡片】
▸ 核心问题: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能只看形式,而应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市场交易属性、财物交付是否基于合同履行、合同是否只是诈骗幌子。 ▸ 实务规则:①书面合同不是必要条件,口头合同也可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②单纯借款、身份关系、非市场交易关系通常不宜直接纳入合同诈骗;③以合同作诱饵骗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钱款,通常仍应评价为普通诈骗。 ▸ 关联罪名: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合同诈骗之合同认定
一、问题定位
合同诈骗罪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合同文本”,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同时侵害市场交易秩序。实践中容易出现两种误判:一是只要签了合同就认定合同诈骗;二是没有书面合同就排除合同诈骗。
本章从合同形式、内容和主体、幌子合同三个层面处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边界。
二、合同形式:书面合同不是唯一标准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真正决定定性的,是行为人是否借助合同关系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使被害人基于合同履行交付财物。
三、合同内容和主体:应具有市场交易属性
合同诈骗罪保护的不只是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因此,合同内容通常应具有经济交易、营利或经营属性。
判断时应重点审查: 1. 合同是否发生在市场交易领域。 2. 合同相对方是否以经营、投资、转售、获利等市场目的参与交易。 3. 财物交付是否基于合同履行义务或合同信赖。 4. 是否属于单纯民间借贷、婚恋、亲友帮助等生活关系。
单纯借款合同原则上不宜当然评价为合同诈骗罪;如果借款行为嵌入融资、经营、金融服务等市场交易结构,则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四、幌子合同:合同只是诱饵时不当然构成合同诈骗
幌子合同是本章最重要的实务边界。行为人虽然提出、签订或展示了合同,但如果被害人交付财物并不是为了履行该合同,而是因为“活动经费”“手续费”“关系疏通费”等合同外理由,则合同只是诈骗诱饵。
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 1. 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2. 财物是否属于合同标的、货款、预付款、保证金、担保财产等。 3. 合同文本是否真实进入履行过程。 4. 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是否围绕合同权利义务展开。
如果合同只是增强可信度的包装,而非法占有对象并非合同项下财物,通常应认定为普通诈骗。
五、辩护要点
1. 不以“签订合同”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充分条件,应审查合同与取财之间的因果关系。 2. 对口头合同案件,不能机械否定合同诈骗,但应进一步审查市场交易属性。 3. 对单纯借款、熟人资金周转、生活消费类交易,应优先审查是否只是民事欺诈或普通诈骗。 4. 对“项目合同+活动经费”类案件,应区分合同项下财物与合同外请托款项。 5. 对合同诈骗罪指控,应同步审查普通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罪名竞合或转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