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

【洗钱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91条 ▸ 保护法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构成:七类上游犯罪+明知+掩饰隐瞒来源性质+五种行为方式 ▸ 量刑:一般情节(5年以下)/情节严重(5-10年)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09〕15号《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辩护要点:①上游犯罪认定 ②明知认定 ③行为方式认定 ④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 罪名辨析: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体、对象、行为方式、明知内容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李启红案(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复杂客体) ▸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 客体: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主观方面:故意,且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客观方面:实施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定义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上游犯罪范围

七类上游犯罪: 1. 毒品犯罪: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 2.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3. 恐怖活动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 4. 走私犯罪: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犯罪 5. 贪污贿赂犯罪:刑法第八章规定的犯罪 6.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刑法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犯罪 7. 金融诈骗犯罪: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犯罪

重要规定

  •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审判
  •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2. "明知"的认定

明知的内容

  • 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需要知道具体的上游犯罪类型

明知的推定

  •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
  •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频繁划转
  • 其他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
3. 行为方式

五种法定行为方式: 1. 提供资金账户:为上游犯罪行为人提供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 2.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将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3.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利用银行转账、票据结算等方式转移资金 4.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将资金转移到境外账户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兜底条款

"其他方法"的认定

  •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
  •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
  •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
  •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

  • 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
  • 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重要裁判要旨

  • 行为人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将股票收益用于收购公司股权的,构成洗钱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核心争议: 如何正确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启明明知李启红、林永安、林小雁买卖科技公司股票获利,为将赃款"漂白",李启明将股票收益用于收购公司的股权。费朝晖明知郑旭龄买卖科技公司股票获利,为掩饰、隐瞒郑旭龄内幕交易所得,为郑旭龄提供资金账户。

裁判要旨

(一)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

  • 洗钱罪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是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

(二)犯罪对象不同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外延要大于洗钱罪
  • 洗钱罪体现为特定的犯罪,即必须是毒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法定的七类上游犯罪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对象是一切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三)行为方式不同

  • 洗钱罪规定了五种法定的行为方式,即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等
  • 行为人通过上述方法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使其具有表面合法化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是为犯罪所得赃物提供隐匿场所、转移赃物、代为销售等,只是进行空间上的移动,不具有使之表面合法化的特征

(四)"明知"的内容不同

  • 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法定的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五)犯罪的直接目的不尽相同

  • 洗钱罪的直接目的是掩饰、隐瞒法定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从而使黑钱合法化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直接目的是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或者使犯罪所得不被追缴,并没有"漂白"赃钱的意图

案件结果

  • 李启明:洗钱罪,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百万元
  • 费朝晖:洗钱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

四、辩护要点

1. 上游犯罪认定

  • 是否属于七类上游犯罪
  • 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
  • 上游犯罪是否依法裁判

2. 明知认定

  • 是否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所得
  • 是否知道具体的上游犯罪类型
  • 是否存在正当理由

3. 行为方式认定

  • 是否属于五种法定行为方式
  • 是否通过金融机构使黑钱合法化
  • 是否仅进行空间上的移动

4. 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 客体是否包括金融管理秩序
  • 行为是否使黑钱表面合法化
  • "明知"内容是否要求七类上游犯罪

5. 数额认定

  • 洗钱数额的计算
  • 情节严重的认定

五、关联

关联罪名

关联专题

1.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洗钱"入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191条进行修改,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

修改后的五种行为方式: 1. 提供资金帐户的 2.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 跨境转移资产的 5.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注意:刑法取消了对第二种情况(上游犯罪人将非法所得交由他人洗钱)中"明知"的表述,但在针对第二种情况认定洗钱罪的取证过程中仍然需对"明知"进行相应取证。

2. "明知"的司法认定(法释〔2009〕15号)

推定明知的情形

  •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巨额现金"起点可考虑以20万元为参照标准)
  •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 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重要规则:行为人将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3. "其他方法"洗钱的认定

  •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 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案例1:曾某洗钱案——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识,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曾某以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取现等方式,帮助熊某转移受贿款共计3700万元。曾某到案后辩称对熊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知情。检察机关通过收集曾某、熊某二人关系的证据,证明二人交往频繁,是好友关系,曾某知道熊某在当地称霸并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证明曾某长期从事工程承揽业务,知道银某公司在工程未开工的情况下付给熊某3700万元工程款不符合工程建设常规。法院认定曾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典型意义: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识,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辩称对相关行为的法律定性不知情的,不影响对主观故意的认定。

案例2:雷某、李某洗钱案——准确认定以隐匿资金流转痕迹为目的的多种洗钱手段

雷某、李某明知腾某公司以外汇理财业务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仍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接收非法集资款,并通过银行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转移资金。雷某转移资金共计6362万余元,李某转移资金共计3281万余元。

典型意义

  • 在非法集资等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可以构成洗钱罪。上游犯罪是否结束,不影响洗钱罪的构成。
  • 洗钱犯罪手段多样,本质都是通过隐匿资金流转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案例3:陈某枝洗钱案——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认定

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其在境外使用。另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比特币"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

典型意义: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

案例4:赵某洗钱案——贪污贿赂犯罪中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构成洗钱罪

赵某长期与武某保持情人关系,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武某贪污、受贿款项共计1200余万元。赵某否认是武某的密切关系人,否认知悉钱款性质。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查证二人多年同在电影集团金融部工作且长期为上下级关系、长期同居,认定赵某是武某的密切关系人,对武某通过贪污贿赂犯罪获取非法利益应当有概括性认识。

典型意义

  • 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同步审查贪污贿赂款物的去向及转移过程,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贪污贿赂犯罪人员的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等是洗钱犯罪的高发人群。
  • 重证据,不依赖口供。可以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职业、合法收入了解情况,双方交往共同工作、生活情况,双方资金财产往来情况,接收资金财产后转移投资情况,以及接受转移的资产与其职业、收入是否相符等情况,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对上游犯罪的了解、知悉状态。

关于洗钱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详见 [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

新旧标准提示: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时,旧标准仍应保留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复核。

6. 定罪量刑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