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
【内幕交易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80条 ▸ 保护法益: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构成: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人员+相关交易+情节严重 ▸ 量刑:情节严重(5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5-10年)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12〕6号《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辩护要点:①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②主体身份认定 ③交易与内幕信息因果关系 ④情节严重认定 ▸ 罪名辨析:与泄露内幕信息罪(行为方式不同)/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信息来源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肖时庆案(借壳失败不影响内幕信息认定)/杜兰库案(近亲属被动获悉的认定)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主体:特殊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客体: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利用内幕信息获利或避损的目的 ▸ 客观方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
定义
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内幕信息的认定
法律依据:根据《证券法》第75条和《刑法》第180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认定标准:
- 价格敏感性: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
- 未公开性:信息尚未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媒体首次公开
- 真实性:内幕信息必须具有真实性,但对真实性的认定应当坚持二元标准:
- 相对真实:对于最终公开的内幕信息,以指定报刊、媒体首次公开的信息基本一致为标准
- 客观真实:对于因谈判失败等原因最终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以信息内容是否真正发生为认定标准
2. 主体认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 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因果关系
认定原则:
- 不要求内幕信息对行为人交易决定的影响是唯一的
- 只要行为人获取的内幕信息对促使其交易决定有一定影响,即帮助其在一定程度上确信从事相关交易必定获得丰厚回报,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与专业知识研判的区分:
- 对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即使是利用专业知识掌握了内幕信息内容,只要其进行专业知识判断时依据其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获取的信息,也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 对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如果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内幕信息,同时在此过程中也通过其专业知识加强了其判断,原则上只要其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就应当追究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
4. 情节严重认定
情节严重标准:
-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
-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
-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250万元以上
-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150万元以上
-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75万元以上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
重要规定:
- 内幕信息形成的时点: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 内幕信息公开的时点: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的时间
2. 证据认定规则
证监会认定意见的效力:
- 中国证监会应司法机关需要就内幕交易有关问题所作的认定,经审查具有客观性、合法性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 证监会出具的认定意见在内容上虽然具有鉴定意见的性质,但因主体不具有鉴定资质,在具体证据类别上不能归类为鉴定意见
- 实践中比较倾向的观点是将证监会出具的认定意见作为一种准书证予以使用
依据:《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第4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肖时庆受贿、内幕交易案(第756号)
核心争议: 1. 因获取让壳信息而指使他人购买让壳公司股票,后借壳公司改变的,是否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 2. 是基于专业知识的研判还是基于对内幕信息的确信而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认定
裁判要旨:
- 借壳重组谈判失败不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只要行为人获取了借壳重组的谈判信息并从事相关股票交易,就齐备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 无论后来借壳是否成功,只要行为人获取了相关谈判信息并从事相关股票交易,就应当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 对于既利用了专业知识判断,又利用了获取的内幕信息而从事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不要求内幕信息对行为人交易决定的影响是唯一的,只要有一定影响即可认定
案件结果:肖时庆获利103901338.92元,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案例2: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757号)
核心争议:
-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人员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把握
裁判要旨: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应当结合其职务、职责以及获取信息的途径综合判断
-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案例3:赵丽梅等内幕交易案(第758号)
核心争议: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能否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裁判要旨: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应当结合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有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核心争议: 1. 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 2.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但没有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3. 如何正确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启红(原中山市市长)、谭庆中(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董事长)等人在中山公用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谭庆中于2007年6月11日向中山市委书记汇报重组方案获支持,6月26日向李启红汇报整体上市情况。李启红、谭庆中分别向林小雁、林永安泄露内幕信息,林小雁筹集资金677万元买入股票,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
裁判要旨: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确定
- 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自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时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时止
- 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关键:理解和把握内幕信息的本质特征(重要性+秘密性)
- 对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决策者、筹划者、推动者或执行者,其决意、筹划、推动或执行之时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
- 本案中2007年6月11日谭庆中向市委书记汇报获支持,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2007年7月4日公司公告讨论重大事项,应认定为公开时间
(二)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的定性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即使没有获利,也构成内幕交易罪
- 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不是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而是内幕交易行为
- 根据共同犯罪规定,建议者和交易者属于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均构成内幕交易罪
- 构成要件:①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人员;②为他人提供交易建议;③建议基于内幕信息作出;④他人根据建议实施了内幕交易
(三)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 犯罪客体不同:洗钱罪是复杂客体(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正常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简单客体(仅破坏司法机关正常秩序)
- 犯罪对象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外延大于洗钱罪;洗钱罪必须是七类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 行为方式不同:洗钱罪通过金融机构使黑钱合法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仅进行空间上的移动
- "明知"内容不同:洗钱罪要求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
- 直接目的不同:洗钱罪目的是使黑钱合法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的是逃避司法机关追查
案件结果:
- 李启红:内幕交易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 谭庆中:内幕交易罪
- 李启明:洗钱罪,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百万元
- 费朝晖:洗钱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
四、辩护要点
1. 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 信息是否具有价格敏感性
- 信息是否已经公开
- 信息是否具有真实性
2. 主体身份认定
- 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 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
3. 交易与内幕信息因果关系
- 交易决定是否基于内幕信息
- 专业知识研判与内幕信息利用的区分
- 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
4. 情节严重认定
- 成交额/保证金数额的认定
- 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的计算
- 多次交易的认定
5. 证据审查
- 证监会认定意见的审查
- 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
- 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
6. 法定刑升格标准与罚金适用(量刑辩护专题)
法定刑升格标准无明确规定时的辩护:
- 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相关规定不明之处应进行限制解释
- 确定案件对应的法定刑档次基本就是援引相关司法解释
无获利情形的罚金适用:
- 《刑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实践中比较倾向于采用的做法是对行为人判处1000元的罚金
- 即以罚金刑下限作为判处行为人罚金数额,可以解决无罚金参照标准与《刑法》规定的并处罚金而必须判处罚金之间的矛盾
五、相关罪名辨析
内幕交易罪 vs. 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罪 vs.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老鼠仓)
六、关联
关联罪名
- 受贿罪(常与内幕交易罪并罚)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