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80条第4款 ▸ 保护法益: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构成: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或暗示他人从事+情节严重 ▸ 量刑:情节严重(5年以下+违法所得1-5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5-10年+违法所得1-5倍罚金)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19〕10号 ▸ 辩护要点:①未公开信息的认定 ②"明示、暗示"的认定 ③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④违法所得计算 ▸ 罪名辨析:与内幕交易罪(信息性质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许某茂案(基金经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构成该罪);马某案(应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主体:特殊主体(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其中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 客体: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

定义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认定

范围(法释〔2019〕10号第一条):

  • 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 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 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难以认定时的处理(法释〔2019〕10号第二条):

  •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管(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2.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认定

认定因素(法释〔2019〕10号第四条):

  • 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
  • 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
  • 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
  • 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
  • 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
  • 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
3. "违反规定"的认定

范围(法释〔2019〕10号第三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
  • 违反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释〔2019〕10号第五条、第六条):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 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 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 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 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释〔2019〕10号第七条):

  • 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

重要规定

  • 二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 "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 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三十一条,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 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5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1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出售/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受过证券期货犯罪刑事追究、二年内受过证券期货行政处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的。

新旧标准提示: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时,旧标准仍应保留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复核。

关于本罪的现行立案追诉标准,详见 [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0号)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对"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认定,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违法所得"的计算等作出全面规定。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案例1:许某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许某茂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违反规定,利用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先于或同步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情节严重。

裁判要旨

  • 被告人许某茂基于其基金经理的身份和投资决策权,参与制定、形成红利基金、均衡基金的投资策略,无论该投资策略是否系许某茂分析、研究的结果,许某茂获悉该信息都属利用职务便利
  • 目前虽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相关股票或基金价格重大波动,但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违反了诚实信用、忠实勤勉的义务,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亦侵犯了不特定投资人的财产权益
  • 许某茂交易金额达人民币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9余万元,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

案例2:马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指导案例61号)——"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裁判要旨

  • 对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应理解为对第一款全部法定刑的引用
  • 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 虽然目前没有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的专门规定,但鉴于《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处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遵循相同的标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2016年)

四、辩护要点

1. 未公开信息的认定

  • 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 是否在有关行政主管(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基础上作出认定

2. "明示、暗示"的认定

  • 是否符合法释〔2019〕10号第四条规定的六项认定因素
  • 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是否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

3.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100万元
  • 交易次数、涉及人数是否符合标准
  • 是否存在从宽处罚情形(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

4. 违法所得计算

  • 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准确
  • 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获利是否计入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 罚金数额是否按照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违法所得计算(行为人未实际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五、相关罪名辨析

本罪 vs. 内幕交易罪

六、关联

关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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