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69条 ▸ 保护法益:资产处置管理秩序和单位资产安全 ▸ 构成: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处置国有资产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同类行为致公司、企业利益重大损失 ▸ 量刑:重大损失(3年以下或拘役);特别重大损失(3-7年) ▸ 关键更新:两高补充规定(八)自2024年3月1日起将罪名调整为本罪名;旧罪名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关键司法解释:法发〔2010〕49号;公通字〔2010〕23号已废止,现案需另核立案标准 ▸ 辩护要点:①"徇私舞弊"的认定 ②"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认定 ③与贪污罪的界分(是否出售给本人持股的公司) ▸ 罪名辨析: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本罪要求"徇私舞弊"且行为特定为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 ▸ 典型案例要旨:暂无收录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公司、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秩序和单位资产安全 ▸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法修正案(十二)后包括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客体:公司、企业资产的安全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徇私的动机 ▸ 客观方面: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或者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时效提示: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后,本罪标准罪名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2024年3月1日前旧资料中常见"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旧罪名入口见: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定义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主体认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刑法修正案(十二)后,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同类行为并致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2. 徇私舞弊

指为了私情、私利而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包括:

  • "徇私":为了个人关系、利益等不正当目的;
  • "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
3. 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公司、企业资产
  • 低价折股:将国有资产或者公司、企业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折算为股份;
  • 低价出售:将国有资产或者公司、企业资产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

量刑标准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国家出资企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

旧规范提示:法发〔2010〕49号形成于刑法修正案(十二)和两高补充规定(八)之前,条文原文使用旧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办理2024年3月1日后的现案,应按现行刑法和现行罪名表述复核。

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其本人未持有股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第三款: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或者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以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计算。

第四条第四款: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行为收受贿赂,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注意:该条款已被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修改,即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但根据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注意以2016年4月18日为时间点准确适用。)

2. 立案追诉标准

公通字〔2010〕23号中的本罪标准已随2022版施行而废止;2022版未保留本罪对应公安管辖标准,办理现案需另行核查监察/检察管辖及最新有效规范。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暂无收录。

四、辩护要点

1. "徇私舞弊"的认定

  • 是否存在徇私的动机(为私情、私利)
  • 是否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
  • 是否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2. "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认定

  • 国有资产或者公司、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如何确定
  • 折股价格或出售价格是否确实低于实际价值
  • 价格差异是否达到"低价"的程度

3. 与贪污罪的界分

  • 出售给本人未持股的公司/企业/其他个人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 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持股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 → 贪污罪(贪污数额以国有资产损失数额计算)

4. 损失数额的认定

  • 国家利益或者公司、企业利益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
  • 是否达到现行有效立案标准或重大损失标准
  • 资产评估的合理性和时点

五、相关罪名辨析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vs. 贪污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vs.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六、关联

关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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