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旧罪名提示】 ▸ 法条:刑法第169条 ▸ 时效提示:本页为旧罪名入口。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后,标准罪名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 使用场景:2024年3月1日前行为、旧书旧案例和旧司法解释检索时可保留本入口;办理现案应优先查阅现行罪名页面。 ▸ 现行页面: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一、旧罪名说明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二)和两高补充规定(八)施行前常见的罪名表述。为保留旧法、旧案例和旧书检索入口,本页不删除。
二、现行入口
现行规则、构成要件、量刑和辩护要点,见: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