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程序 · 知识卡片】 ▸ 法条:《公司法》第151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 制度概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权益受侵害但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胜诉利益归于公司的制度 ▸ 适用条件/核心规则:①原告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 ②前置程序: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起诉,30日内未起诉或拒绝的方可提起 ③"情况紧急"可豁免前置程序 ④公司为第三人 ⑤诉讼结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具有既判力 ▸ 典型案例要旨:东驰公司案(诉讼期间丧失股东资格则无权继续代表诉讼);福生公司案(股东能直接诉讼的不得提起代表诉讼);和信公司案(调解须经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 ▸ 关联领域: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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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程序
一、制度概述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但公司又怠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股东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的利益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公司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自身运作失灵时的一个制度补充,属于维护公司利益的例外方案,因此《公司法》第151条设置了一系列的前提条件和程序。
二、法条依据
- 《公司法》第151条:公司直接诉讼及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规定。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3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5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6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案例1:南京东驰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春兰自动车有限公司、泰州春兰销售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3) 民申字第 64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具备公司股东身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身份要件。本案中,虽然东驰公司提起诉讼时持有徐工汽车公司40%的股份,具备徐工汽车公司股东的身份,符合法律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要求。但是,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东驰公司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徐工机械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由此,东驰公司已丧失了徐工汽车公司的股东身份,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要求,丧失了在本案中继续以徐工汽车公司股东身份进行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案例2:(株)圃木园控股与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张小宝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号:(2015) 民四终字第 46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基础在于股东本没有诉权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或者因情况紧急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当股东能够通过自身起诉的途径获得救济时,则不应提起代表诉讼,否则将有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意图。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作为股东本身即享有诉权,而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后果,则剥夺了另一方股东(株)圃木园控股反诉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权利,因为其无法针对合资公司提起反诉,由此造成股东之间诉讼权利的不平等。因此,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股东代表诉讼,其起诉应予驳回。
案例3:青岛金天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案号:(2015) 民提字第 123 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1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收到其提交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岛金天祺公司于2008年2月14日分别向青岛金穗公司董事会和两名监事发出《关于依法维护公司权益的函》,提出因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主营业务交其控股公司青岛航天信息公司,致使青岛金穗公司无法按照公司章程正常经营,系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关联公司侵害了青岛金穗公司的权益,请求依法提起诉讼。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拒绝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青岛金天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4: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案号:(2008) 最高法民二终字第 123 号民事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以上调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仅经过了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即和信公司、大兴公司以及作为诉讼第三人的公司即通和控股的同意,而且也已经经过了通和控股中的其他所有股东的书面同意,所以调解协议没有损害通和控股及其股东的利益。本院对以上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案例5: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及三亚渡假村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3) 民二终字第 43 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海钢集团与中冶公司均为渡假村公司的股东,海钢集团认为中冶公司作为渡假村公司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在渡假村公司与海韵公司合作过程中造成渡假村公司损失,要求中冶公司赔偿海钢集团损失。本案系股东直接诉讼,诉讼利益归于海钢集团。渡假村公司在该合作开发项目中的"损失"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即使该"损失"存在,请求该项"损失"救济的权利人应是渡假村公司,而非海钢集团;如海钢集团代渡假村公司主张权利,则诉讼权利受益人仍是渡假村公司,这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亦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四、实务要点
1. 原告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股东由于股权转让等原因导致股东资格丧失的,股东不再具有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
2. 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只有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设定该前置程序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促使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作用,以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尊重公司的自主意志以及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节约诉讼成本。
3. "情况紧急"的认定:在公司印章、证照等资料被侵占的案件中,提起代表诉讼一般不必经过前置程序。清算阶段的代表诉讼,一般也不必经过前置程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是否具有"紧急情况",由法院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认定。
4. 被告范围:根据《公司法》第151条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应当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亦应解释为包含在"他人"之中。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当行为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人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5. 公司的诉讼地位: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应当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无论持怎样的观点及态度,均不影响股东代表诉讼的成立。公司除了参加诉讼并享有被动的、消极的程序权利之外,还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发表对诉争问题的意见等,但并不享有积极的诉讼程序权利,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
6. 管辖:多数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均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属于侵权之诉,应依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但对于公司和被告之间的仲裁条款是否约束股东代表诉讼,实务判例有不同观点。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应该受公司与他人仲裁条款的约束。
7. 诉讼费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6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8. 判决效力: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结果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具有既判力。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与被告达成和解一般有以下限制:第一,须经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第二,法院应依法审查其合法性。
9. 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分: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提起的诉讼,诉讼利益归于股东本人;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诉讼利益归于公司。二者不能合并审理。
五、常见争议
1. 诉讼期间丧失股东资格的诉讼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导致股东资格丧失后,是否还能继续以原股东身份进行股东代表诉讼? 2. 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的界限——股东能够通过自身起诉获得救济时,是否仍可取代表诉讼,剥夺对方反诉权利? 3. "情况紧急"的认定标准——公司印章证照被侵占、清算阶段等情形是否可豁免前置程序,由法院个案认定? 4. 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受公司与他人仲裁条款约束——实务判例存在分歧,当前主流观点认为应受仲裁条款约束。 5. 代表诉讼中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调解是否须经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法院应如何审查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