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 · 知识卡片】 ▸ 法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第63条;《民法典》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 ▸ 制度概述:在例外情况下,法律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将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共同对外承担责任 ▸ 适用条件/核心规则: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②逃避债务 ③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一人有限公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判令连带责任 ▸ 典型案例要旨:徐工集团案(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凤凰建材案(一人公司股东举证不能则承担连带责任);金钻公司案(制作虚假工作表销户逃避债务构成滥用) ▸ 关联领域: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清算责任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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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
一、制度概述
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其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严格区分。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但在例外的情况下,法律可能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公司所具有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在法律上将数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共同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公司法理论中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或者"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可以溯源至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法院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中,除援引《公司法》第20条外,也常常援引诚实信用原则。
二、法条依据
-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民法通则》第4条)
构成要件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要件:公司股东; 2. 行为要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3. 目的要件:逃避债务; 4. 结果要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案例1: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1) 苏商终字第 0107 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
裁判要旨: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该案中,三个关联公司(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法定代表人相同、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业务经营范围重合、财务资金混同使用,导致各自的财产无法区分。
案例2:梓潼县聚源担保有限公司诉梓潼县凤凰建材有限公司、谢某牛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案号:(2013) 川民终字第 715 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谢某牛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其能否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本案中,谢某牛提供了凤凰建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但相关资料附表中载明"公司无未决诉讼",事实上法院早已对凤凰建材公司进行了查封,该事实说明凤凰建材公司明知有未决诉讼而不予披露。凤凰建材公司及谢某牛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依照《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判决谢某牛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咸阳金钻理财资讯有限公司、赵某华、杨某华与解某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6) 陕民申 733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赵某华、杨某华通过制作虚假工作表的方式证明金钻公司的注册资金系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的合法用途,且对公司的基本账户进行了销户,造成金钻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赵某华、杨某华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判决赵某华、杨某华向解某鹏连带偿还金钻公司的债务结果适当。
案例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8) 民二终字第 55 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股权关系交叉,系由同一公司投资设立,三家公司在同一地址办公、法定代表人相同、联系电话相同,财务管理人员在一段时期内相同……(三家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其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和诚实信用原则,判令三家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5: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庄某某、第三人厦门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
案号:(2009) 厦民初字第 260 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属于借款还是抽逃出资,应从有无借款合同、有无还款期限、有无支付利息、公司是否催讨债务、有无担保、公司有无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款项数额大小及款项进出的时间关系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嘉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991.2万港元汇入公司后,即大量地以"借款"等名义退还投资单位,但均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期限、利息支付以及公司就所谓借款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讨论的事实,因此股东庄某某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而非借款。
四、实务要点
1. 一人有限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其能否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纳税申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仅能反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某一特定时期财务状况,并不能直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
2.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适用: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但这种情况下无法直接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找到依据,需要适用法律原则,即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 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性:法人人格否认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例外否定,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只有在股东确实存在滥用行为、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4. 与抽逃出资的关系: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达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程度,也可能触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抽逃出资本身有独立的法律规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等),不以法人人格否认为前提。
5. 与清算责任的衔接: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的清算义务人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五、常见争议
1. 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标准——纳税申报表、利润表、审计报告是否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 2.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能否直接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该条仅规定"公司股东"为责任主体,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时通常需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判令连带责任。 3. 法人人格否认与抽逃出资的界限——抽逃出资行为是否必然触发法人人格否认,还是应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独立规制? 4. 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限制——是否应严格限制该制度的适用,仅在股东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方可适用? 5. 虚假清算注销与法人人格否认的衔接——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是否构成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