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诈骗认定 · 知识卡片】

▸ 核心问题:古玩交易具有真假难辨、价值不确定、行业习惯特殊等特点,不能简单以“卖假货”推定诈骗。 ▸ 实务规则:①不保真交易中应重点审查卖方是否作出明确保证或虚构来源;②“保真”承诺会显著提高卖方义务;③鉴定费、服务费、出关费等服务型收费可能构成诈骗;④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分仍取决于是否利用合同履行骗取合同项下财物。 ▸ 关联罪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古玩诈骗认定

一、问题定位

古玩包括文物、古董、近现代艺术品和其他收藏品。古玩市场小众、专业性强,交易对象往往真假难辨、价值浮动大,买卖双方也常具有一定鉴赏经验。因此,古玩诈骗案件的罪与非罪,应当比普通商品交易更加谨慎。

本章主要讨论五类问题:不保真、保真的风险、服务里的诈骗、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骗货和瑕疵免责。

二、不保真交易中的罪与非罪

古玩交易中的“不保真”不是绝对免责条款。它只能说明买方自担一定鉴别风险,不能覆盖卖方虚构事实、伪造来源、伪造鉴定、隐瞒调包等积极欺骗行为。

审查重点: 1. 买卖双方是否均为古玩交易参与者,是否具备基本鉴别能力。 2. 卖方是否明确承诺真品、包退、来源可靠。 3. 卖方是否伪造鉴定证书、传承来源、拍卖记录或专家背书。 4. 买方付款是否主要基于卖方虚构事实,而非自身判断。 5. 交易完成后是否存在调包、拒退、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

仅因事后鉴定为仿品,并不能当然认定卖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保真承诺与风险转移

如果卖方明确“保真”,交易风险结构会发生变化。此时卖方不仅承担普通买卖合同义务,还可能因明确保证影响买方的错误认识形成。

但即使存在保真承诺,仍需区分: 1. 民事违约或欺诈。 2. 明知为假仍作真品出售。 3. 以伪造鉴定、虚构来源等方式强化骗局。 4. 收款后逃避返还义务是否足以反推非法占有目的。

四、服务里的诈骗

古玩市场中常见服务型诈骗包括收取鉴定费、服务费、出关费、拍卖前期费用、会员费等。此类案件不一定以古玩真假为核心,而是以“虚构服务能力”或“虚构交易机会”为核心。

审查重点: 1. 服务机构是否真实存在并实际提供服务。 2. 所谓买家、拍卖渠道、出关审批、专家鉴定是否虚构。 3. 收费项目是否与实际服务严重脱节。 4. 行为人是否以连续收费为目的设置话术。

五、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

古玩交易中签订买卖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不当然构成合同诈骗罪。仍需判断行为人骗取的财物是否为合同项下财物,以及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基于合同履行。

如果行为人只是借古玩交易外壳虚构升值、收购、鉴定、出关等事实骗取款项,且财物交付并非基于真实合同履行,通常更接近普通诈骗。

六、骗货与瑕疵免责

买方骗取卖方古玩、藏品后不付款、低价转卖或逃匿,也可能构成诈骗。判断时应关注买方取得货物时的主观目的,而不能只看事后未付款。

古玩交易中的瑕疵免责不能覆盖故意骗货。买方是否一开始就无付款能力、无付款意愿,是否虚构身份、付款来源或担保,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

七、辩护要点

1. 强调古玩交易的专业性、风险性和价格不确定性,避免以鉴定结论倒推诈骗故意。 2. 区分“不保真”行业习惯与积极欺骗行为。 3. 对保真交易,重点审查保真承诺形成时间、内容和证据。 4. 对服务型收费,审查是否实际提供鉴定、展览、拍卖、推广等服务。 5. 对合同诈骗指控,区分古玩买卖合同履行与合同外诈骗话术。

八、关联

关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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