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总则相关+分则诈骗罪条款 ▸ 制度概述: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关键要件 ▸ 适用条件:推定适用,允许反证推翻 ▸ 典型案例要旨:木材诈骗案(综合判断)/古董诈骗案(证明难度) ▸ 关联罪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

一、制度概述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类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也是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违约的关键界限。

重要意义

  • 区分罪与非罪:有非法占有目的 → 诈骗犯罪;无非法占有目的 → 民事纠纷
  • 区分此罪与彼罪:诈骗犯罪 vs. 其他侵财犯罪
  • 证明难度高:需要综合判断,允许推定

二、法条依据

刑法规定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刑法第192-198条(金融诈骗罪):

均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已废止】

  • 确立了推定规则
  • 列举六种欺骗手段和五种处置方式

2.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

  • 七种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 强调"可以认定"而非"应当认定"

3.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 八种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4. 《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

  • 五种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三、推定规则

演变过程

演变趋势

  • 从"单线"走向"多线"
  • 从"单项合格制"到"综合打分制"
  • 从"应当认定"到"可以认定"

四大核心要素

1. 履行能力

  •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
  • 无经营、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2. 欺骗手段

  • 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
  • 使用伪造、变造或无效的票据、产权证明作担保
  • 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

3. 履行行为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 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

4. 取财后的处置方式

《01金融犯罪纪要》七种情形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10集资解释》八种情形

1.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四、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案例1:古董诈骗案

案情: 某甲与某乙是朋友关系。某乙取出自己收藏的古董花瓶请某甲鉴赏估价。某甲确信该花瓶是明朝中后期官窑瓷器,却告知某乙花瓶是民国时期的民间仿作,至多两千元。某甲提议用一个清朝宣统年间的小鼻烟壶(真品)与之交换。某乙同意交换。六个月后,某乙发现该花瓶在拍卖会上估价五十万,遂报案。

争议焦点: 某甲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分析要点: 1. 某甲是否明知花瓶的真实价值? 2. 交换时某甲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 某甲支付了对价(鼻烟壶),是否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证明难点

  • 控方需排除某甲自己也不知道花瓶是嘉靖年间的可能
  • 拿不到认罪供述,控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2:木材诈骗案

案情: 某甲使用乙公司名义与木材供应商某丙签订10立方米木材买卖合同,如数付清货款并按约定时间提货。一周后,某甲又联系某丙,提出再签订100立方米木材买卖合同,提货时先付款30%,提货后一个月付清余款。某甲付款30%并提走100立方米木材,但一个月后并未付款。某丙多次催款,某甲称资金紧张再缓几天,后手机突然关机联系不上。某甲被抓获时随身所有银行卡账户里的资金和现金合计不超过1000元。合同上所盖乙公司公章与备案公章不是同一个印章。

控方观点: 某甲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 冒用主体 2. 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小套大 3. 携木材逃匿

辩方反驳: 1. 签约后至案发前乙公司是否知晓某甲使用其名义签约? 2. 被抓获时资金不足不能证明签约时没有履行能力 3. 签约时付款30%是履行行为,不能异化为以小套大 4. 100立方米木材是如何处置的? 5. 手机关机是否有正当原因? 6. 未能付清余款是否有资金链和经营上的正当原因?

核心要旨

  • 综合判断而非单一指标判断
  • 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行为人为生产经营所做出的努力、行为人所获财物的去向和用途、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财产状况等方面综合判断
  • 行为人资产负债问题并不突出,合同相对方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

案例3:转卖钢模案

案情: 行为人邓某因承建工程需要,与某公司签订钢模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邓某用货车拉走所租赁的钢模用于建造公路,后因工程亏损加之债主催债,邓某将该批租赁来的钢模出售抵账,后邓某逃匿。

争议焦点: 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还是侵占罪?

关键问题: 非法占有目的形成的时间:

  • 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的,应如何认定?
  • 早期观点: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后期观点:事后故意、事后目的概念违反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不符合诈骗罪的构造

分析

  • 未升级版:邓某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已占有钢模,某公司并非基于错误认识交付 → 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构造相悖
  • 升级版(增加续租情节):续租前已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续租是欺骗行为 → 构成合同诈骗罪

五、实务要点

1. 推定的性质

  • 推定是根据两个事实之间存在的常态联系,从已知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的方法
  • 刑事推定是事实推定,是相对的证明,不是绝对的认知判断
  • 推定降低了控方的证明责任,但说服责任始终在控方

2. 辩方反制策略

反驳和提供反证是辩方的诉讼权利

证明标准

  • 控方:排除合理怀疑
  • 辩方:引起合理怀疑即可

具体策略: 1. 针对履行能力:证明签约时有履行能力,被抓获时的经济状况不能证明签约时的状况 2. 针对欺骗手段:证明使用虚假名义有合理原因,非为骗取财物 3. 针对履行行为:证明有实际履行行为,付款、供货等 4. 针对取财后的处置:证明财物用于正常经营、生产加工、投资等,而非挥霍或违法犯罪

防守方的证据加持

  • 辩方提交三性合格的证据,有一分证据就能说两分话
  • 证明行为人将货物以正常价格销售、用于正常经营

3.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

传统观点

  • 有非法占有目的 → 刑事诈骗
  • 无非法占有目的 → 民事欺诈

理论争议

  • 有学者认为民事欺诈完全包括了合同诈骗行为,二者是包容关系
  • 重要问题不是二者的界限,而是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实务立场

  • 在刑法没有将目前被认为是民事欺诈的行为入刑之前,还是要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 区分标准是非法占有目的
  • 辅助标准:欺骗内容和欺骗程度

4. 综合判断原则

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 1. 合同签订的背景 2. 行为人为生产经营所做出的努力 3. 行为人所获财物的去向和用途 4. 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财产状况 5.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6. 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

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情形

  • 行为人资产负债问题并不突出
  • 合同相对方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
  •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挽回损失

核心观点: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同时具有利用意思与排除意思;排除意思是将自己作为所有权人的意思,但不应照搬德国所有权理论;所有权人从合法占有者处盗回自己财物的,原则上仍成立盗窃罪。

论证要点: 1. 利用意思:对财物本身的利用可能性,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永久利用的意图 2. 排除意思:将自己作为所有权人的意思,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和使用 3. 所有权人盗回自己财物:所有权人从合法占有者(如质权人、承租人)处盗回自己财物的,原则上成立盗窃罪,因为此时占有值得刑法保护 4. 质押物盗窃的数额计算:盗窃自己质押给他人的汽车,应按被害人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实务意义

  • 非法占有目的应分解为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两个维度,不能仅以"据为己有"笼统概括
  • 在所有权人取回自己财物被控盗窃的案件中,原则上不能因行为人享有所有权而否定盗窃罪的成立
  • 盗窃自己所有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计算应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准

指导案例:取回本公司经营财产与非法占有目的

张文清帮助取回本公司经营车辆,最终目的在于恢复自身受损权益,并非增加财产利益,故不具有典型的非法占有目的。但其明知廖承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仍通过GPS定位、提供备用钥匙等方式帮助秘密取车,可以在盗窃事实范围内成立帮助犯。量刑时可考虑其目的正当性、从犯地位和主观恶性较小。

六、关联罪名

涉及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罪名

案例1:HM公司合同诈骗案——"以卖代押"融资方式的无罪认定

案号/来源: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745万元

案情概要: HM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M公司)及负责人王某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合作单位资金不到位、金融机构停止贷款等原因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为保证项目继续进行,HM公司以"以卖代押"方式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相关资料融资,并在合同附加条件中明确约定"该房屋销售价格为借款抵押价,出卖方在还清借款后,购买人在五至十日内到房产局撤销备案合同"。公诉机关指控HM公司重复销售回迁安置房、重复抵押商铺,骗取资金3745万余元,构成合同诈骗罪。

核心争议: 1. "以卖代押"的融资方式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2. 与回迁户、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3. 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要点

(一)民商法规范的正确适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 HM公司与出借人签订的相关资料明确约定还款后撤销备案,本质为抵押担保而非真实买卖
  • 该合同已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备案,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批合同性质知情并允许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 1. 履约能力充分:HM公司尚有一幢楼(3号楼)建设手续齐备,建成后168套住宅和14000平方米商业铺面价值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2. 资金用途正当:所收取的全部借款、购房款、回迁户面积差价全部用于建设工程,没有挥霍或其他不正当支出 3. 履行行为积极:68户回迁户已办理入住手续,资金出借人陆续收回大部分欠款和利息 4. 再次抵押合法:根据《担保法》第35条,财产抵押后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

(三)纠纷性质的准确界定

  • 回迁户房型面积不符、拖欠过渡费问题 → 民事纠纷,适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已抵押不动产重复抵押 → 《担保法》调整范围
  • 8名普通购房户交付部分房款未取得住房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单位及王某某将借款、购房款、回迁户交纳的超面积补差款等予以挥霍或其他不正当支出,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HM公司及王某某无罪

实务启示: 1. 复合知识运用:诈骗犯罪案件办理中不可忽视民商法的学习和应用,大量案件的解决规范明确而具体 2. 证据收集精准:辩护团队独立调取、反复核对证据,出示的证据全部为依法合规取得并具有高度关联性,获得公诉机关认可 3. 庭外解决方案:提出回迁户及购房户产权登记问题的解决方案,促进案件加快解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 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判断:应综合合同签订背景、行为人履约能力、资金用途、履行行为等因素判断,不能仅凭"一房二卖"形式认定诈骗

案例2:李某河大棚补贴诈骗案——鉴定意见质证与非法占有目的否定

案号/来源:福建省某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8万元

案情概要: 李某河系福州XY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至2011年,为配合县政府完成大棚补贴指标申请工作,在县农机站领导同意及指导下,XY公司以28户农户名义及公司名义申请大棚建造补贴,累计申请补贴款322万余元。2012年9月,县检察院委托国土资源局测绘站出具相关资料,称XY公司虚报大棚面积约186亩,骗取补贴款约138万元。李某河被羁押3年6个月后,终获无罪判决。

核心争议: 1. 以农户名义申请补贴是否构成诈骗? 2. 相关资料能否作为认定虚报面积的有效证据? 3. 李某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补贴资金的目的?

辩护要点

(一)申请补贴的背景与合法性

  • 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求下属各级政府尽可能多争取中央补贴资金额度指标
  • 某县人民政府要求县农机站全力投入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 县农机部门参照福建省其他地区做法,由农业企业以农户名义申请大棚建造补贴资金
  • 县农机站站长张某育及工作人员亲临现场指导XY公司以农户名义申请补贴
  • 市农业局副局长在会议上同意XY公司以农户名义申请塑料大棚购置补贴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 1. 政策配合行为:XY公司以农户名义申请补贴是配合政府完成大棚补贴指标申请工作,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知情并积极认同 2. 资金用途正当:所获得的补贴资金全部用于建造大棚,没有用于个人挥霍或其他方面,使用方向与国家下达补贴政策的宗旨一致 3. 无串通共谋: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河与LX公司、连某某以及农机站事先有串通、共谋

(三)相关资料的质证要点 1. 程序违法

  • 测绘系"受某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对其指定的位于某县某乡蔬菜基地大棚进行面积测量",指定指控所需数据范围使第三方机构丧失公允中立立场
  • 根据省农机局文件要求,确定大棚补贴面积必须三方到场签字确认,而公诉机关委托的测绘队仅仅是单方到场,未通知建设方和施工方

2. 专业性不足

  • 大棚建设有其独特专业性,只有具有行业专门资质的测绘机构按行规才能确定
  • 国土资源局所属的非专业行业测绘机构确定大棚建设实际面积不科学、不准确
  • 相关资料将水渠、通风等必备面积排除,违背农业常识,没有法律依据

3. 证据矛盾

  • 现场检测的三名工作人员一致证实实际测量的面积大于XY公司申报的面积
  • 矮棚是育苗棚,高度有限定,但在补偿中同样按面积计算补偿款,不存在虚高问题

裁判结果: 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河与LX公司、连某某以及与农机站事先有串通、共谋,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河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某河无罪

实务启示: 1. 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对鉴定意见进行逐字逐句"排查",从程序、专业、逻辑等多维度提出质疑 2. 实地调查的重要性:十数次实地踏查、核实案情,带着助理亲自前往涉案大棚现场6次,了解大棚状况、核对补偿标准、学习相关知识 3. 还原真相的辩护策略:将被规避的背景、事件揭示出来,将拼图再放入整体图案中,实现诈骗类犯罪有效辩护 4. "准法令行为"的抗辩:经政府职能部门同意并支持的行为,对行为人而言属于准法令行为,可成为免责事由

案例3:方某购物商场案——合同诈骗罪改判非法经营罪

案号/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

案情概要: 方某于2008年成立A公司,在未经过土地、规划等部门合法审批的情况下,在北京某郊区建设违章建筑作为购物商场。2010年成立第一分公司后进行第一次招商,与350多名个体工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1200余万元。后因商场属违章建筑被城管、工商联合执法禁止开业,方某清退全部租金。2010年底,方某再次进行第二次招商,与近400名个体工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1300余万元。后方某协调关系未果,在退回700万元租金后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再退剩余租金,遂"玩失踪"。

核心争议: 1. 方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商户租金的主观故意? 2. 合同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3. 商户是否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辩护要点

(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适用

  •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和法定五种客观行为模式之一
  • 不能仅凭客观行为(收取租金后逃匿)推定主观故意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 1. 履约意愿真实

  • 方某一直稳定供述自己在找关系让商场开业,给了帮其跑关系的人100万元,有支付凭证印证
  • 通过关系运作,商场的消防手续真的在网上进行了备案
  • 方某向个别城管人员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违建的商场不被拆除,保证第二次招商能够顺利进行

2. 投入与收益不成比例

  • 方某及其合伙人前期已投入1300万元左右的成本建设商场
  • 涉案租金数额也只有1300余万元
  • "为了骗取1300余万元,先花费1300万元建个商场"不合常理

3. 退款行为积极

  • 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不但退还了大部分租金,还对商户的装修损失进行了赔偿
  • 有还款能力,更有还款意愿

(三)被害人主观状态分析 1. 风险明知:商户们明知"购物商场"属于违建,在方某第一次招商时,相关部门已在商场门口贴通告告知这是违建 2. 自陷风险:第二批商户大部分是第一批签过约又解约退款的商户,对商场属于违建的事实是了解的 3. 补偿条款:所有涉案租赁合同均附有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明确约定如果商场不能开业的补偿方案,说明商户对风险有认知

(四)"被害人"并未陷入错误认识

  • 商户签订合同时已认识到商场属于欠缺审批手续的违章建筑
  • 商户是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投机性租赁
  • 商户上访实质是因方某未完全履行相关资料中应退还租金和补偿费用的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方某3年有期徒刑、行贿罪判处方某6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3年有期徒刑。方某已被羁押接近3年,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实务启示: 1. 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要认定合同诈骗罪故意,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审批手续肯定无法办妥、商场必然无法开业,即"明知为假,但故意表述为真" 2. 被害人主观状态的重要性:不仅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还要分析"被害人"是否存在错误认识、错误认识产生原因是否可归因于犯罪嫌疑人 3. 还款能力的重要性:及时退款对于重罪改轻罪起到积极作用,难以想象如果没有及时退款本案会怎样处理 4. 辩护律师的立场:在主张被告人不构成被指控犯罪的前提下,也不能指出或认可被告人构成其他犯罪,即便接受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结果,也不能直接表达出来

案例4:王某字画代销案——久拖未决型纠纷的无罪认定

案号/来源:淄博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涉案金额370万元

案情概要: 王某退休后经营古玩店。2011年与苗某相识后,向苗某购买画家甲作品相关资料,双方协商以60万元成交,王某支付完毕,苗某交付画作,王某出具相关资料载明"货款两清"。后王某多次帮苗某代销字画但未售出,遂将字画退给苗某。2013年1月,苗某再次让王某代销画家乙、画家丙字画,协议价130万元。王某代销时买家称字画为假,未能售出。王某多次向苗某退还,但苗某一直以王某将代销字画调包为由拒收。2015年双方发生纠纷,2016年11月王某被刑事拘留,涉案金额370万元。

核心争议: 1. 买卖相关资料的价格是60万元还是300万元? 2. 王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代销字画的目的? 3. 久拖未决的纠纷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辩护要点

(一)买卖相关资料案——已履行完毕 1. 付款时间证明交易价格:王某在拍卖会结束前几天已将60万元支付给苗某,符合正常交易习惯 2. 收条载明"货款两清":充分说明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终结 3. 拍卖委托清单无价格:相关资料中相关资料没有委托价格,说明拍卖前苗某已将该画售于王某 4. 苗某陈述矛盾:如果苗某不同意以60万元成交,不可能在拍卖会结束前几天让王某付款,更不可能认可收到60万元并出具"货款两清"收条

(二)代销字画案——无非法占有目的 1. 履约能力充分:王某在档案馆、银行保管箱存有多幅字画,名下有多处房产,有履约能力 2. 主观目的正当:王某帮苗某代销字画,只是想通过代销促成交易从而赚取差价,无直接非法占有目的 3. 未能退画有正当理由:王某发现代销字画为假后联系苗某退画,苗某非但不同意退,反而称是王某调包,要求将之前买的字画一并退回,双方存在严重分歧

(三)久拖未决的真正原因

  • 王某多年来一直未能退画的真正原因是涉案代销字画为假
  • 王某找苗某退画,苗某反称王某调包,不同意退画
  • 双方之间有严重分歧,而非王某主观上不想退画

(四)报案人陈述的漏洞 辩护人将苗某多次陈述的漏洞一一列出,多达十几处: 1. 称某拍卖公司经理系王某表弟(双方均否认) 2. 称齐某为北京故宫博物院工作人员(实为深圳某区文物管理委员会退休) 3. 称因委托价300万元与拍卖公司发生争执(书证显示相关资料无委托价格) 4. 称王某私自拿走相关资料后付款(书证显示付款在拿画之前) 5. 对画家乙作品购买时间和价格陈述前后矛盾 6. 对代销字画名称、内容描述前后不一(七次陈述内容不一致)

审查结果: 2017年8月21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采纳辩护人意见,决定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2017年8月23日,被羁押九个半月的王某走出看守所。

实务启示: 1. 审前辩护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审前辩护中的作用,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厘清案情、分析证据,争取让案件消化在法庭之前 2. 特定物真假鉴定的必要性:字画、古玩等特定物往往真假难辨、价值不定,应申请对特定物的真假、价值进行鉴定 3. 探查久拖未决的真正原因:对于长期未能解决的纠纷,要探查当事人未能履约的真正原因,不能仅凭时间跨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4. 被害人行为分析:分析被害人的心态、行为,判断其是否真正陷入错误认识,是否存在通过司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

案例5:郭某诈骗案——亲友间诈骗案件的破解

案号/来源:G市人民检察院,涉案金额420万元

案情概要: 郭某与陈某同城从事经营,二人分别从事建筑劳务承包和工程机械销售行业,认识后产生感情,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后郭某老家兄长动员全家族投资某地煤矿开发,郭某在3年间陆续向陈某索要钱款,称某部队工程建设中需要资金和好处费,实际大部分款项被郭某经兄长投资至煤矿中。后煤矿经营情况恶化,投资款长期不能收回,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郭某刑事责任并追回款项。

核心争议: 1. 郭某虚构"军事工程"是否构成诈骗? 2. 亲友间交付财物的性质如何认定? 3. 款项用于其他合法用途是否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辩护要点

(一)以公诉机关审查标准审查侦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制定的《公诉案件证据参考标准》,从以下方面审查:

(二)款项性质的准确认定 1. 交付原因分析:陈某交付财物是基于二人之间的热恋关系和感情,而非基于"军事工程"的谎言 2. 回报期待分析:陈某对款项所要从事的活动没有绝对指示,对款项牟利没有明确要求,支出款项是基于对男友的信任和支持 3. 无未来利益期待:通常诈骗活动中被害人基于对未来利益的期待而处分财物,而本案陈某对处分财物没有未来利益的期待,郭某也没有相关许诺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 1. 款项去向:涉案财物大部分流向合法投资项目(煤矿),并未被挥霍 2. 逐利性质:郭某将资金透过兄长投入煤矿项目具有明确的逐利性,若项目进展顺利,本金和高额回报完全可以弥补陈某的支出 3. 如实供述:郭某对侦查机关坦承涉案款项去向,没有藏匿、隐瞒情形

(四)虚构事实的作用微乎其微 1. 取得财物的真实原因:3年多时间内持续给予经济支持的终极原因是基于二人之间存在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良好的感情 2. 虚构事实的作用:虚构"军事工程"在取得财物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 3. 不能以不诚实言行认定故意:不能以存在不诚实的言行来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五)证据标准未达到起诉要求 1. 时间地点不明:鉴于二人关系及涉案时间较长,每次零星给付现金,双方均不能准确提出交付财物的具体时间、数额、地点 2. 银行流水认定问题:侦查机关最终以嫌疑人银行流水作为涉案全额认定,与刑事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相悖 3. 作案经过证据不足:收付款过程琐碎且次数多,每次过程与交流不完全相同,有关该部分证据的出示未能达到起诉标准

裁判结果: G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采纳辩护人观点,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务启示: 1. 控方视野找辩点:参考控方制定的标准,从验收、复核证据的角度找出案件的辩点 2. 亲友间诈骗的特殊性: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3. 被害人真实心态的揭示:揭示被害人交付财物时的真实理由和心态,判断是否基于"骗"交付财物 4. 款项用途的重要性:款项用于合法投资而非挥霍,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因素

案例6:周某合同诈骗案——部分无罪的认定

案号/来源:周某合同诈骗案(具体法院未详)

案情概要: (注:该案例在原文中内容较为简略,主要涉及周某在被逼返还300万元过程中,通过PS软件将银行电子回单截图进行修改,伪造成向SW公司网上转账的凭证截图)

核心争议: 1. PS修改银行电子回单截图是否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2. 被逼返还欠款过程中的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辩护要点

(一)PS截图不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1. 对象性质:周某提供给SW公司的是金融凭证的PS截图,不是《刑法》第177条所指的金融凭证 2. 流通可能性:该图片不可能进行流通,不可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3. 情节显著轻微:假设非要认为这就是变造金融凭证,也符合《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规定

(二)被逼返还过程中的欺骗行为

  • 周某在被逼返还300万元的过程中,为了拖延时间、搪塞SW公司
  • 该行为是在被逼无奈情况下的临时应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策略: 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到周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是为了向SW公司表明自己返还300万元的诚意不得已而为之,并考虑周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考虑缓刑。

实务启示: 1. 罪名构成要件分析:对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精确分析,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客观方面要求 2. 情节显著轻微抗辩: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依据《刑法》第13条出罪 3. 动机与目的区分:被逼返还欠款过程中的拖延行为,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