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保护法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构成: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 量刑: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10〕18号、法释〔2019〕1号 ▸ 辩护要点:①非法性的认定 ②公开性的判断 ③社会性的界定 ④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 罪名辨析:与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 ▸ 典型案例要旨:张某王某高息居间揽存案(非法占有目的转化)、陈某唐某集资担保案(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振菱集团非吸案(用于生产经营的认定)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具体表现为对银行存款业务的专营秩序的侵犯。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客体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

故意,但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非法性

  •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 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公开性

  •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3. 利诱性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承诺的形式不限

4. 社会性

  •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包括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司法解释: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二十三条,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 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曾因非法集资受刑事追究、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行政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的。

新旧标准提示: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时,旧标准仍应保留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复核。

关于本罪的现行立案追诉标准,详见 [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主要司法解释

1. 法释〔2010〕18号:《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2月13日)

  • 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
  • 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情形

2. 法释〔2019〕1号:《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月30日)

  • 明确了"向社会公开宣传""社会公众"的认定
  • 明确了犯罪数额的认定

3. 高检诉〔2017〕14号:《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 明确了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情形

根据法释〔2010〕18号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四、辩护要点

(一)非法性的辩护

1. 经过批准

  • 证明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 证明具有合法资质

2. 民间借贷

  • 证明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
  • 证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

(二)公开性的辩护

1. 未公开宣传

  • 证明未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宣传
  • 证明系特定对象之间的资金往来

2. 特定对象

  • 证明吸收资金的对象是特定的
  • 证明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社会性的辩护

1. 亲友范围

  • 证明吸收资金的对象限于亲友
  • 证明未向亲友以外的人员吸收资金

2. 单位内部

  • 证明吸收资金的对象限于单位内部人员
  • 证明未向单位外部人员吸收资金

(四)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1. 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

  • 证明资金用于约定的项目或用途
  • 证明有还款意愿和行为
  • 证明未能还款是由于客观原因

2. 资金去向的证明

  • 证明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 证明未用于个人挥霍

(五)新旧法适用与法定刑升格标准的量刑辩护(量刑辩护专题)

(一)新旧法孰轻孰重的判断规则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法定刑幅度的调整,将原先的两档法定刑(3年以下、3~10年)调整为三档(3年以下、3~10年、10年以上)。在跨新旧法案件中,判断规则如下: 1.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分别按照新旧法的规定确定法定刑幅度; 2. 先比较主刑,选该幅度中法定最高刑低的法; 3. 如果最高刑相同的,选法定最低刑低的法; 4. 如果主刑幅度相同的,比较附加刑,选附加刑轻或有限制的法; 5. 如果主刑和附加刑都相同的,比较罪状表述,选缩小范围或有利于被告人的法。

此外,新法增加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这也是量刑辩护中可以利用的重要从宽情节。

(二)法定刑升格标准不明的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新增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应的数额标准目前尚不明确。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 在没有明确司法解释依据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主张个案适用升格法定刑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虞;
  • 通常来讲,法定刑升格标准是立案追诉标准的5倍,可作为抗辩参考;
  • 如果不同法院对同一罪名适用了不同的法定刑升格标准,会导致"同案不同判",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五、相关罪名辨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vs 集资诈骗罪

关键区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两罪的根本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vs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

关键区分

  • 如果行为符合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的构成要件,优先适用该罪
  • 如果不符合,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六、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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