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399条第一款、第四款 ▸ 保护法益: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 ▸ 构成: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三种行为方式之一 ▸ 量刑:一般情节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5-10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关键司法解释:高检发释字〔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辩护要点:①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②"徇私"动机认定③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④与包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界限 ▸ 罪名辨析: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不同、行为方式不同)、与包庇罪(主体外延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杨某才案(通风报信构成徇私枉法而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程某华案(审查起诉人员包庇不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为2006年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管辖和立案标准适用需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 ▸ 主体: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 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 客观方面: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实施三种行为方式之一

定义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主体认定

本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 客观方面——三种行为方式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通常是指负有侦查、检察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是无罪的,仍然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隐匿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和起诉。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通常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追究,或者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等行为。

故意包庇不使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有既可以是构成犯罪的事实,也可以是从重处罚的事实。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这是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情形。

3.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要求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量刑标准

说明:徇私枉法罪是行为犯,一般不以是否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了上述其中的一种徇私枉法或者徇情枉法行为,且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应当认定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只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情节。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 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 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 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 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 共犯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2〕1号)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李某宾徇私枉法案——"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裁判观点: 徇私枉法罪的本质特征是司法工作人员刑事诉讼行为的枉法性。"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具体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徇私枉法罪是行为犯,一般不以是否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为条件。"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只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情节,直接影响着对行为人犯徇私枉法罪的量刑。虽然《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徇私枉法"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但参照审判实践经验,一般应当从行为人的手段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就徇私枉法罪而言,对于因行为人的徇私枉法或者徇情枉法行为,致使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使已经构成犯罪的人逃脱了刑事追究,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严重损害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应当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为徇私枉法"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2:杨某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徇私枉法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区分

裁判观点: 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上都要求明知行为对象是犯罪的人(徇私枉法罪还包括明知是无罪的人的情形),就枉法不追诉的情形而言,两者又都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但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一是主体方面,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则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主客观方面,徇私枉法罪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三种情形,且要求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观行为仅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以帮助其逃避处罚,且主观上并不特别要求必须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杨某才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逃避追诉的便利,但其目的却是防止二人被抓获后供出付某召,使付某召受到追诉。因此,杨某才的行为中虽包含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成分,但其主要方面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包庇付某召不受追诉。依照刑法理论,这是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按重罪即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枉法不追诉的情形)与包庇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包庇行为,但二者的外延不同。作为一般自然人,由于受本身能力、条件所限,大部分情况下只能是"作假证明包庇";而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便利,与自然人相比,拥有比自然人更多的可凭借条件,除"作假证明包庇"外,还可以通过隐情不报、玩忽职守、通风报信、强迫、诱使证人、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等多种手段袒护犯罪分子。

案例3:程某华徇私枉法案——审查起诉人员明知他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

裁判观点: 徇私枉法罪所涉及的"有罪",即是指涉嫌犯罪,也就是对"有罪"要作扩张解释。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阅卷已了解到共同贪污之事供认不讳,根据业务水平、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应当能够判断出被告人涉嫌犯罪。在明知他人有罪的情况下,实施了泄露案件秘密、授意他人写匿名信、违背法律规定程序取证等一系列包庇行为,目的就是使贪污问题不受追诉。综上所述,审查起诉人员明知他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特征。

四、辩护要点

1. 主体身份认定

  • 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范围(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的,以共犯论处

2. "徇私"动机认定

  • 是否具有徇私情、私利的主观动机

3. 行为性质认定

  • 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是否实施了三种行为方式之一
  •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需要综合分析

4. 罪名界限

  • 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区分(主体、行为方式、主观动机不同)
  • 与包庇罪的区分(主体外延不同,司法工作人员可利用更多职务便利)

五、相关罪名辨析

徇私枉法罪 vs.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徇私枉法罪 vs. 包庇罪

六、关联

关联罪名

关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