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399条第二款、第四款 ▸ 保护法益: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 ▸ 构成: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 ▸ 量刑:情节严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5-10年有期徒刑 ▸ 关键司法解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法释〔2018〕17号(虚假诉讼) ▸ 辩护要点:①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②是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③是否达到"情节严重"④与虚假诉讼罪、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 罪名辨析:与徇私枉法罪(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行政审判vs刑事诉讼)、与虚假诉讼罪(主体、行为方式不同) ▸ 典型案例要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为2006年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管辖和立案标准适用需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 ▸ 主体: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 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
定义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主体认定
本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2. 客观方面
(1)行为场域:必须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2)枉法裁判行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入罪要件。
3.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量刑标准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 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 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 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 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 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九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的,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定性
实务要点: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可能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应择一重罪处罚。
四、辩护要点
1. 主体身份认定
- 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范围
2.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认定
- 是否存在认识错误或法律适用分歧
- 是否属于正常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3. "情节严重"认定
- 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规定的情形
4. 罪名界限
- 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分(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行政审判vs刑事诉讼)
- 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分(主体、行为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