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64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 保护法益:国际商业交往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构成: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 ▸ 量刑:3年以下/数额巨大(3-10年) ▸ 关键问题:不正当商业利益认定、数额标准、立案追诉标准 ▸ 辩护要点:①是否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②对象是否属于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③数额标准 ④从旧兼从轻 ▸ 标题提示:"行贿人在境外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不是独立标准罪名,作为旧书描述性标题保留入口 ▸ 典型案例要旨:暂无
一、基本构成
标题提示:本罪标准表述为"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境外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更接近参考书中的描述性标题,不宜作为独立罪名页使用;旧入口见:行贿人在境外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 保护法益:国际商业交往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 客体: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 ▸ 客观方面: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定义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认定
详见行贿罪中关于"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相关内容。注意本罪要求的是"不正当商业利益"。
2. 犯罪对象
外国公职人员:指外国经任命或选举的,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人员,以及为外国国家或地方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员。
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国际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人员。
量刑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十二条):
-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重要说明:
-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该罪名(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适用该条款时特别要注意犯罪行为的时间在2011年5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准确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旧标准提示: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时,旧标准仍应保留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复核。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十二条)
-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 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案例相对较少,主要适用于跨国商业贿赂案件。
四、辩护要点
1. 不正当商业利益辩护
- 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商业利益
- 是否属于正当商业利益
2. 对象身份辩护
- 对方是否属于"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 是否符合法定定义
3. 数额标准辩护
- 个人行贿是否达到3万元(立案)/6万元(定罪)标准
- 单位行贿是否达到20万元标准
4. 从旧兼从轻
- 行为时间是否在2011年5月1日之前(《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