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诈骗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266条 ▸ 保护法益:公私财产所有权 ▸ 构成:欺骗行为→错误认识→处分行为→财产损失 ▸ 量刑: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3-10年)/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辩护要点:①欺骗行为是否存在 ②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③处分意识判断 ④数额计算 ▸ 罪名辨析:与合同诈骗罪(场合不同)/与盗窃罪(有无处分行为) ▸ 典型案例要旨:微信二维码案(盗窃而非诈骗)/短斤少两案(有处分意识定诈骗)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公私财产所有权 ▸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客体:公私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及财产性利益)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客观方面: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或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是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第一阶层。欺骗行为必须是互动行为,即行为人与被骗者之间存在信息传递与回应。
典型案例分析:
- 微信二维码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刑初1070号):行为人秘密调换商家微信收款二维码,顾客扫码付款时钱款转入行为人账户。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理由是:行为人未与商家或顾客进行任何交流互动,顾客不是受骗者,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骗者,案件中并无受骗者。
欺骗行为可以是明示或默示,可以是一言不发但通过交易惯例进行的互动。但行为人不能是"隐身"的,如果被骗者自始至终不知道行为人的存在,则互动不成立。
2. 错误认识
被骗者因欺骗行为产生或陷入错误认识,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重要区分点。
理论公式:
- 诈骗 = 盗窃 - 被害人的"过错"
- 盗窃 = 诈骗 + 被害人的"过错"
此处的"过错"是指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并非被害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不正当行为。
典型案例:
- 周某拍虎诈骗案(安康中院(2008)安中刑终字第91号):周某拍摄假华南虎照片骗取奖金。争议焦点在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是否产生错误认识。辩方观点:林业部门作为专业机构,不应被 业余 照片所欺骗。
3. 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诈骗罪客观要件的核心。通说认为,处分是指转移占有,即被害人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
关键判断标准:
- 转移占有 vs. 持有转移:诈骗罪要求转移占有(排他性控制和支配),而非仅仅持有转移
- 委托照看是否构成处分:需具体分析委托范围和财物特定化程度
典型案例:
- 调虎离山卖花瓶案:甲欺骗乙称乙子在学校打架受伤,乙委托甲照看家中后离开,甲将花瓶卖掉。争议在于委托照看是否构成处分行为。若乙明确说"花瓶先放你这里,你帮着照看一下",则构成处分;若仅说"帮我照看一下家里",则不一定构成处分。
- 委托照看住宅案(兴义市人民法院(2014)黔义刑初字第549号):行为人受委托照看店面,拿走抽屉内现金被判盗窃罪。法院认为抽屉内的钱不属于委托人交付照看的范畴。
4. 处分意识
被骗者对"被骗财产"应具有处分意识,否则不成立诈骗罪。
处分意识的涵摄范围:
- 突出种类、淡化数量;突出外观、淡化价值
典型案例:
- 短斤少两诈骗案(海宁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1刑初56号):行为人在收购废丝时移动秤盘减轻重量,骗取三千余公斤废丝。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卖方具有处分意识(对废丝的外观物理特征有认识)。
5. 遭受损失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是诈骗罪既遂的标志。
损失认定争议:
- 行为人取得的财产与被害人损失的财产是否具有同一性(素材的同一性)
- 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取得的数额还是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数额计算
典型案例:
- 保安偷租案:保安将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争议焦点:房主是否有损失?观点一:房主对闲置房屋无积极收益期待,无经济损失;观点二:房屋使用权被侵害,构成非法侵入住宅或盗窃(财产性利益)。
- 柳某坑兄卖房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刑初195号):行为人冒用兄长身份将兄长的房屋出售。一审认定诈骗罪,二审改判盗窃罪,理由是:被害人柳兄全程不知情,未实施任何处分行为,丧失财物占有绝对性违背其意志。
量刑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特殊规定:
-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元,数额巨大为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
- 诈骗救灾、抢险等款物,或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酌情从重处罚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 明确了数额标准
- 规定了从严惩处的情形
- 明确了诈骗未遂的认定
2.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 降低了电信网络诈骗的入罪门槛
- 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情形
3.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已废止】
- 原规定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扣除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微信二维码案
- 案情:行为人秘密调换商家收款二维码,顾客扫码付款时钱款转入行为人账户,共计6983.03元
- 裁判观点: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 核心要旨:行为人与商家、顾客之间均未发生针对财产处分决策的沟通交流或意思互动,财产转移是"缄默形式的财产转移"
案例2:短斤少两诈骗案
- 案情:行为人收购废丝时移动秤盘减轻重量,骗取价值8700余元废丝
- 裁判观点:构成诈骗罪
- 核心要旨:受骗者对于所处分财物的外观物理特征有所认识即可,不要求对数量、重量等内在属性有完全认识
案例3:网购调包案
- 案情:行为人网购正品鞋后调包退货,骗取退款53万余元
- 裁判观点: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 核心要旨:行为人收到真品鞋子后所有权已归其享有,无法对自己占有的财物实施盗窃;商家受欺骗的是将调包后的假鞋当作真鞋收下来的退款行为
案例4:六合彩调包案
- 案情:行为人用调包方式虚假下注购买地下六合彩,骗取中奖奖金
- 争议焦点:诈骗金额是调包金额还是中奖金额?
- 分析要点:素材同一性要求——行为人取得的非法利益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必须由同一个财产处分行为所致
- 案情摘要:2011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利用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获取公司人事系统的账号和原始密码后,非法登录公司内部未联网计算机的人事系统,将公司其他员工工资卡号改为其持有的银行账号,骗取公司工资款合计人民币25862元。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已代其退赔25862元,被害单位表示谅解。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 裁判观点: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黄某侵入的计算机未连接互联网,在单位内部也未联网,其行为未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即未"违反国家规定",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黄某非法占有工资款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篡改行为使公司财务人员误以为系统中记载的银行账号是员工真实账号,从而将工资款打入黄某账户,公司财务人员是在受蒙蔽情况下自愿处分财产。黄某实施犯罪属于利用熟悉环境的工作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 延伸分析:虽然黄某非法登录公司人事系统、修改计算机系统信息的行为具有秘密性,但公司财务人员毕竟是在受蒙蔽情况下自愿将工资款交给黄某,即处分行为根本上是因为公司财务人员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更符合欺骗的特征,因此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 核心问题: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获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 裁判规则:行为人在非公开场所、针对特定对象设置赌局,通过作弊手段控制输赢并获取钱财的,赌博只是掩盖欺骗和取财的外壳,本质上符合诈骗罪构造,应以诈骗罪评价。
- 规范提示:本案讨论的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相关资料和1995年《批复》,针对的是公共场所、不特定对象的圈套型赌博,应结合文件背景和个案场景限制适用。现行案件应另行核验相关批复、赌博犯罪司法解释及诈骗罪规则。
- 核心问题:利用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是赌博还是诈骗。
- 裁判规则:行为人事先准备透视扑克牌、隐形眼镜等特定赌具,并在赌博过程中实际控制输赢的,核心行为是通过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应认定为赌博型诈骗。圈套型赌博与赌博型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欺诈行为是否成为取得财物的决定性机制。
- 归类说明:详细规则见 赌博型诈骗认定。
四、辩护要点
1. 欺骗行为是否存在
- 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 行为人与被骗者之间是否存在互动
- 行为人是否"隐身",被骗者是否知道行为人的存在
2.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键
- 推定依据:履行能力、欺骗手段、履行行为、取财后的处置方式
- 辩方反制:提供证据证明有履行意愿和能力、财物用于正常经营等
3. 处分意识判断
- 被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物的意识
- 对财物的种类、外观是否有认识
- 是否意识到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占有
4. 数额计算
- 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取得的数额还是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数额计算
- 犯罪成本(诱价)是否扣除
- 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是否扣除
5. 此罪与彼罪
- 与盗窃罪的区分:有无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
- 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是否发生在市场交易领域,是否扰乱市场秩序
- 赌博型诈骗:控制赌局输赢、特定对象被骗处分赌资的,通常应优先审查诈骗罪;公共场所不特定对象的一般圈套型赌博则需结合赌博犯罪规则判断。
6. 量刑情节检索方法论(量刑辩护专题)
(一)规范检索识别量刑情节
要准确识别定罪量刑情节,需将"规范"扩大化理解,不仅包括狭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还应包括: 1. 法律规范(按效力从高到低):狭义的法律、司法解释(含批复)、司法解释性文件(含座谈会纪要)、地方司法文件(省、市一级规定、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释义以及司法解释制定者执笔的理解与适用等释义类文件,也往往起着指导司法裁判的类司法解释作用。
规范检索的一般思路:先大致分析案情,再联想相应的量刑情节,然后按照体系化思维,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地方司法文件的顺序逐一进行检索。
(二)类案检索识别量刑情节
类案检索的主要方式: 1. 通过规范(罪名或法定量刑情节)查找案例:利用数据库的案例联想功能,如北大法宝中《刑法》条款下方的"法宝联想"。 2. 通过案件要素、关键词查找案例:关键词选取要注意"规范化",将自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和规范性关键词。例如将贿赂案件中的"情妇"转化为规范中的"特定关系人"。
类案检索的成果可以可视化表格形式呈现,方便以"控制变量"方式直观获知某一量刑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也可作为影响法院量刑的有力辩护材料。
五、相关罪名辨析
诈骗罪 vs. 合同诈骗罪
关键区分:合同诈骗罪要求利用合同签订、履行骗取合同项下财物,且合同通常应具有市场交易属性;仅以合同作诱饵骗取合同外钱款的,仍可能评价为普通诈骗。详细规则见 合同诈骗之合同认定。
诈骗罪 vs. 盗窃罪
盗骗竞合案件处理:
- 先看有无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
- 再看行为人与被骗者之间有无互动
- 最后看财物转移是否基于被骗者的错误认识
核心观点:诈骗罪的处分行为必须基于认识错误作出,具有心理的因果性和直接性要件;处分意识必要说以受骗者是否认识到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存在为标准;三角诈骗中受骗者必须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
论证要点: 1. 心理的因果性:处分行为必须基于认识错误作出,即认识错误与处分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联 2. 直接性要件:处分行为直接导致财产损失,不需要行为人进一步行为就造成财产损失 3. 处分意识必要说:以受骗者是否认识到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存在为标准,不要求对数量、价值有精确认识 4. 典型案例分析:
5. 三角诈骗:受骗者必须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否则不成立三角诈骗
- 被害人不知信封中有钱→对钱无处分意识→对钱构成盗窃而非诈骗
- 超市收银员不知方便面中藏有相机→对相机构成盗窃
实务意义:
- 区分诈骗与盗窃的核心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意识,而非仅仅看有无处分行为
- 在"调包"类案件中,需仔细分析被害人对被调包财物是否具有处分意识
- 三角诈骗的认定必须审查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权限,这是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关键区分
抛物行骗提示(第847号卢文林案):
- 抛物行骗类案件通常以“掉钱、捡钱、分钱”等方式诱导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 如果被害人误以为行为人会找第三人验证而自愿交出财物,财物转移基于错误认识和处分行为,通常可能构成诈骗罪。
- 如果被害人只是受骗说出银行卡密码或者配合“检查”,但财物、银行卡系行为人趁其不注意秘密拿走,则关键取财机制是秘密窃取,应认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财政补贴虚报冒领提示(第850号苗辉案):
- 家电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先行垫付家电下乡补贴,并不当然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 若销售网点只进行形式审核、材料汇总和补贴款流转经手,财政部门仍保留实质审核权和发放权,销售商虚构销售垫付信息冒领补贴资金的,通常应按诈骗罪而非贪污罪审查。
- 定性时应找准被骗者和处分环节:财政部门因虚假销售垫付信息陷入错误认识并结算支付补贴资金,是诈骗罪客观链条的关键。
年龄证据提示(第851号乔某案):
- 诈骗事实成立时,仍应单独审查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犯罪。
- 户籍登记存在无正当理由变更、缺乏原始档案、与学籍档案等原始书证冲突的,应穷尽调查并综合判断;无法准确查明是否已满18周岁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并适用从宽。
六、关联
关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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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马某鸣涉嫌诈骗案——民事交易排除入罪
案号/来源:江苏省某县级市公安局,涉案金额300万元
案情概要: 马某鸣从事桩基施工业务。2015年4月8日,马某鸣与潘某某签订相关资料,约定潘某某转让2台二手静力压桩机及配套设备给马某鸣,总金额300万元,分三次付清。合同签订后,马某鸣欲维修压桩机,但维修人员建议不如买新的。马某鸣遂委托场地负责人江某某将旧压桩机卖掉,并约定从出卖所得款中帮潘某某支付28万元场地费、水电费。马某鸣处理压桩机事宜得到潘某某的全权委托授权。后因马某鸣未将出卖余款支付给潘某某,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马某鸣于2015年6月13日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核心争议: 1. 马某鸣的行为是民事交易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2. 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交易的边界? 3. 侦查阶段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辩护要点:
(一)管辖权异议
- 马某鸣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某市,但已在上海市松江区连续居住2年
- 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青浦区
- 交易标的物在上海市宝山区
-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应由上海市公安机关管辖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 1. 履约意愿真实:马某鸣一直从事建筑桩基工程业务,买压桩机是出于施工需要 2. 履约能力存在:有多家单位拖欠马某鸣工程款,这些拖欠款足够支付压桩机转让款300万元 3. 积极履约行为:马某鸣正在积极向多家单位催要拖欠工程款并借款,以设法归还潘某某 4. 无逃避行为:马某鸣没有必要诈骗潘某某的设备
(三)纠纷性质的准确界定
- 马某鸣与潘某某之间系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
- 潘某某已经把另一台压桩机、集装箱、2台吊车、电缆等财物全部运走
- 本案纯粹是一起民事纠纷,不能因为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债务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会见: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第一手案情 2. 申请取保候审:初步判断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大,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4. 准备申诉书:拟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诉书,作为和解失败的后续辩护手段 5. 促成和解:安排双方和解方案
案件结果:
- 马某鸣被羁押32天后,双方家属达成和解,马某鸣被成功取保候审
- 取保候审12个月后,侦查机关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辩护成功
实务启示: 1. 侦查阶段大有可为:刑事辩护工作在侦查阶段即可开展,不应等到审判阶段 2. 精准把握案件事实:从第一次会见开始,精准把握案件可能事实和刑事法律中各项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规定 3. 层层深入、步步为营:采取一切合法的方法和手段开展辩护工作,持续与犯罪嫌疑人和家属进行沟通、交流和安慰 4.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本案马某鸣没有利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5.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能因为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债务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6:郑某某医保诈骗案——客观方面的认定
案号/来源:医保"复明工程"诈骗案(具体法院未详)
案情概要: 被告人郑某某作为泉州丰泽某眼科医院派驻东山县某医院的专家组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为患者实施手术。公诉机关指控郑某某在"复明工程"中存在诈骗行为。
核心争议: 1. 医保诈骗案件的客观方面如何认定? 2. 手术方案调整与诈骗行为的界限? 3. 犯罪主体的认定?
辩护要点:
(一)客观方面的认定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在医保诈骗案件中:
- 需要证明行为人虚构了医疗服务项目
- 需要证明行为人虚报了医疗费用
- 需要证明医保部门因错误认识而支付了不应支付的医保资金
(二)手术方案的调整
- 手术方案的调整属于医疗专业判断范畴
- 医生根据患者实际情况调整手术方案是正常医疗行为
- 不能将正常的医疗调整等同于诈骗行为
(三)犯罪主体的认定 1. 职责范围:郑某某作为专家组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为患者实施手术 2. 决策权限:无论是手术方案的调整还是县残联"复明工程"的事情,郑某某都只有建议权,并不具有决策权 3. 单位犯罪vs个人犯罪:如果指控的事实成立犯罪,犯罪主体应该是医院而非郑某某个人
辩护结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不能成立。
实务启示: 1. 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手术方案调整属于正常医疗判断,不应轻易认定为诈骗 2. 职权范围的界定:在涉及单位犯罪的案件中,要准确界定个人的职责范围和决策权限 3. 客观方面的严格把握:医保诈骗案件的客观方面要求严格,需要证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医保资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4. 犯罪主体的准确认定: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要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区分决策者与执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