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67条 ▸ 保护法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中的国有资产安全 ▸ 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量刑:重大损失(3年以下或拘役);特别重大损失(3-7年) ▸ 关键司法解释:公通字〔2010〕23号已废止,现案需另核立案标准 ▸ 辩护要点:①"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 ②"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③"被诈骗"的认定 ④对方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对本案的影响 ▸ 罪名辨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不同:国有单位人员 vs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典型案例要旨:【典型案例裁判指引143】高某、尚某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中的国有资产安全 ▸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客体:国有单位的合同管理秩序和国有资产安全 ▸ 主观方面:过失 ▸ 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定义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主体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 1. 须有管理人员之身份,行使实际管理职权:不限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的分管副职领导、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等均属于管理人员。 2. 对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负有直接责任:着眼点在于对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有无法律及职务上的责任,不在于是否具体参与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尤其是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渎职等过失犯罪中,不要求具有决定、批准、授意等参与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
其中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2. 严重不负责任
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即通常所谓的失职行为。包括当为、能为、不为三个层面的含义:具有法定或者职务上的避免损失的义务,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义务。
3. 被诈骗
指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前提,在程序上仅需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即可。
量刑标准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专门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会议: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意见》
认定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当以对方当事人涉嫌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但司法机关在办理或者审判行为人被指控犯有上述两罪的案件过程中,不能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前提。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只要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就可依法认定行为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而不需要搁置或者中止审理,直至对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构成诈骗犯罪。
2. 专门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第七条: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立案追诉标准
公通字〔2010〕23号中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标准已随2022版施行而废止;2022版未保留本罪对应公安管辖标准,办理现案需另行核查监察/检察管辖及最新有效规范。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高某、尚某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案情摘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
裁判观点: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客观构成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 1. 本体要件:严重不负责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即通常所谓的失职行为; 2. 后果要件:失职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之现实后果; 3. 中介要件: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之直接原因系合同对方的诈骗行为。
其中,失职行为包括当为、能为、不为三个层面的含义,即具有法定或者职务上的避免损失的义务,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义务。
损失后果指的是现实的、具体的、经济的损失,可能的、间接的、潜在的或者非经济性的损失一般不能视为这里的损失后果。但不得将属于由合同对方的诈骗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或者直接的损失对象是第三方,但最终责任将落到该国有单位的损失理解为间接损失。
诈骗行为需以构成犯罪为充足条件,不能将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理解为这里的诈骗行为,但无须以合同对方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行为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前提,在程序上仅需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即可。
四、辩护要点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
- 是否具有管理人员身份
- 是否对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负有直接责任
- 是否实际行使管理职权
2. "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 是否存在法定或职务上的避免损失义务
- 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 失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被诈骗"的认定
- 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犯罪
- 是否仅为一般的民事欺诈
- 不以对方已被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为前提
4. 损失后果的认定
- 损失是否现实的、具体的、经济的损失
- 是否达到50万元的立案标准
- 是否属于由诈骗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
5. 外汇被骗购/逃汇的特殊规定
- 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或外贸公司企业人员
- 外汇损失数额是否达到特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