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66条 ▸ 保护法益:单位忠实义务秩序和资产权益 ▸ 构成: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牟利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其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同类行为致公司、企业利益重大损失 ▸ 量刑:重大损失(3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特别重大损失(3-7年,并处罚金) ▸ 关键司法解释:公通字〔2010〕23号已废止,现案需另核立案标准 ▸ 辩护要点:①"亲友"范围的认定 ②"明显高于/低于市场价格"的认定 ③"不合格商品"的认定 ④损失数额的计算 ▸ 罪名辨析:与贪污罪(本罪是通过交易使亲友获利;贪污罪是直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 典型案例要旨:暂无收录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国有资产权益 ▸ 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客体:国有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国有资产权益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定义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类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依本罪处罚: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构成要件详解
1. 主体认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刑法修正案(十二)后,其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同类行为并致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2. "亲友"的范围
包括行为人的亲属、朋友以及其他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人。
3. 三种法定行为类型
第一种: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 行为人利用职权,将本单位有利可图的业务转移给亲友经营,使本单位丧失应有的利润。
第二种:以明显不公平的价格与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进行交易
-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
- 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第三种:向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 行为人明知商品不合格,仍然利用职权向亲友单位采购,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量刑标准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立案追诉标准
公通字〔2010〕23号中的为亲友非法牟利案标准已随2022版施行而废止;2022版未保留本罪对应公安管辖标准,办理现案需另行核查监察/检察管辖及最新有效规范。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暂无收录。
四、辩护要点
1. "亲友"范围的认定
- 交易对方是否与行为人存在亲友关系
- 关系的密切程度
2. "明显高于/低于市场价格"的认定
- 市场价格的确定依据
- 价格差异是否达到"明显"程度
- 是否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
3. "不合格商品"的认定
- 商品是否确实不合格
- 不合格的程度
- 行为人是否明知商品不合格
4. 损失数额的计算
- 国家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 亲友非法获利的计算
- 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5. 与正常商业交易的区分
- 是否存在真实的商业需求
- 交易价格是否有合理依据
- 是否经过正常的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