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272条、第185条第1款 ▸ 保护法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 构成: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 量刑:3年以下/数额巨大(3-7年)/数额特别巨大(7年以上) ▸ 关键问题: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数额标准、与挪用公款罪区分 ▸ 辩护要点:①是否归个人使用 ②数额是否达标 ③是否超过三个月 ④主体身份 ▸ 典型案例要旨:李某挪用资金案(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认定不受介入因素而中断)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在刑法上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 客体: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定义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法工委刑发〔2004〕第28号):
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 将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 以个人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其他单位的认定:
-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
- 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组织
- 村民小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2. 挪用资金罪的三种情形
重要说明:
- 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认定不受介入因素而中断。行为人自挪用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归还的,无论中间发生什么,其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超过三个月才归还甚至还处于未归还状态的,挪用犯罪即已成立
- 挪用资金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3. 主体身份
非国家工作人员: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资金的,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标准(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前的标准(行为时间在2021年3月1日前):
- 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注意从旧兼从轻原则
立案追诉标准(公通字〔2022〕12号第七十七条,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新旧标准提示:公通字〔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2022年5月15日以后的现案优先适用2022版;此前行为或需要判断行为时法时,旧标准仍应保留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复核。
关于本罪的现行立案追诉标准,详见 [公通字[2022]12](../../../_index/司法解释/公通字[2022]12.md)。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2. 其他重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5号)
-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19号)
-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
- 对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该款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核心争议: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认定是否受介入因素中断
裁判要旨:
- 挪用型犯罪的成立,不存在截止日的问题
- 无论是被害单位报案时、公安机关立案时、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还是提起公诉或法院宣判之日,都不是界定是否满三个月的时间节点
- 行为人自挪用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归还的,无论中间发生什么,其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 超过三个月才归还甚至还处于未归还状态的,挪用犯罪即已成立
核心争议:无法区分款项性质时如何追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 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所挪用款项的具体性质以及利用何种职务之便无法查清的情况下,由于无法区分他们究竟是利用何种职务便利挪用何种款项,主体身份无法明确
- 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应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以刑罚较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四、辩护要点
1. 归个人使用辩护
- 是否属于"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
- 是否为单位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 是否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2. 数额标准辩护
- 行为时间是2021年3月1日前还是之后(涉及《刑法修正案(十一)》适用)
- 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 注意从旧兼从轻原则
3. 时间要素辩护
- 超期未还型:是否超过三个月
- 三个月的计算起点和终点
4. 主体身份辩护
- 是否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
- 是否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涉及管辖问题)
5. 款项性质辩护
- 是否属于本单位资金
- 是否属于客户资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