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34条之一 ▸ 保护法益: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抽象危险犯) ▸ 构成:生产作业人员+三种法定危险行为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 量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关键司法解释:暂无专门司法解释;注意《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 辩护要点:①三种法定行为类型的认定 ②"现实危险"的认定 ③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时无此罪) ▸ 罪名辨析: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为危险犯,无需实际结果;后者为结果犯) ▸ 典型案例要旨:暂无收录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 主体:生产、作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 客体: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秩序 ▸ 主观方面:故意(对危险行为) ▸ 客观方面: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定义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该条内容,办案中注意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运用。
构成要件详解
1. 三种法定行为类型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 "现实危险"的认定
本罪为抽象危险犯,要求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是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区别——本罪不要求实际发生严重后果。
量刑标准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法律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 注意要点
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危险作业罪的司法解释。本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1年3月1日之前的行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用本罪。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暂无收录。
四、辩护要点
1. 三种法定行为类型的认定
- 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三种情形之一
- 关闭、破坏的是否为"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
- 是否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等
2. "现实危险"的认定
- 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 危险的现实性、紧迫性程度
- 是否仅存在抽象危险而非现实危险
3. 从旧兼从轻原则
- 行为是否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
- 若行为时无此罪,则不得溯及既往
4. 与行政违法的界限
- 是否达到刑事违法的"现实危险"程度
- 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适用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