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35条 ▸ 保护法益: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侧重于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 ▸ 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 ▸ 量刑:造成严重后果(3年以下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3-7年)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15〕22号;法研〔2009〕228号(职业病防治法相关) ▸ 辩护要点:①"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②安全生产设施/条件是否"不符合国家规定" ③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分 ▸ 罪名辨析:与重大责任事故罪(行为方式不同:设施/条件缺陷 vs 违规操作) ▸ 典型案例要旨:【典型案例裁判指引137】尚某国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如何区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 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 客体: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秩序 ▸ 主观方面:过失 ▸ 客观方面: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定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主体认定
根据法释〔2015〕22号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其中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2.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包括未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老化失修、安全防护不足等。
量刑标准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七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2. 专门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法研〔2009〕228号)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尚某国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案情摘要: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裁判观点/作者分析: 司法实践中,当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和主体都出现竞合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如果完全是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
2. 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在生产作业中又违反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区分不同情况选择较为妥当的罪名定罪量刑:
- 当二罪中某一罪的情节明显重于另一罪时,应按情节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 当二罪的情节基本相当的情况下,由于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在无法查清对生产作业是否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时,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如果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对生产、作业同时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时,为了司法实践的统一,一般仍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为宜,而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 对于"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亦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四、辩护要点
1.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 是否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
- 是否属于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2. 安全生产设施/条件是否"不符合国家规定"
- 是否存在国家规定的标准
- 设施/条件是否确实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 缺陷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分
- 事故原因主要是设施/条件缺陷还是操作违规
- 当存在竞合时,选择对被告人更有利的罪名
4. 事故责任划分
- 是否负事故主要责任(对于第二档量刑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