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知识卡片】 ▸ 法条:《公司法》第25、31、32、71、73、75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1、22、23、24条 ▸ 核心规则: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公司为被告;认缴行为(章程签署)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核心要件;工商登记仅具对抗效力,不具有设权效力 ▸ 关键法规/司法解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1-24条 ▸ 实务要点:①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被告应为公司,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作为第三人 ②章程记载+签字即视为有效认缴行为,未实际缴纳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 ③实际出资可补正认缴行为的欠缺,但需证明出资合意及股东会过半数同意 ④隐名股东显名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假名出资中实际出资人为股东,被假名者不承担责任 ⑤股权转让中,受让人在满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优先权放弃+合同生效"时即取得股东资格 ▸ 典型案例要旨:1. 黄某某与宁远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章程记载为股东即具股东资格,未实际缴纳出资不影响身份(最高法) 2. 启东市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章程事前允许继承则继承人可继承,事后修改章程不得剥夺继承人股东资格(最高法) 3. 欧某某与林某某案:未能证明代持合同的,不能认定隐名投资关系(粤高法) ▸ 常见争议:隐名股东显名条件、未签署章程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继承开始时股东资格的取得时间、股权转让后股东资格取得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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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一、法律依据
主要法律条文
- 《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法》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应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 《公司法》第31条:公司应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 《公司法》第32条: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工商登记仅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
- 《公司法》第71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公司法》第73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 《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或已受让/继受股权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3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可请求公司履行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的,不予支持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登记的,被冒名者不承担出资补足或赔偿责任
二、核心规则
基本规则概述
股东资格确认在法律上本质是股东作为公司这一社团的成员资格的确认,属于身份的确认,区别于给付请求。股东资格的取得路径主要包括:签署章程认缴出资、实际缴纳出资、受让股权、继承股权。
适用条件与例外
1. 章程签署路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并被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人即为公司股东,其持股份额为章程中认缴的相应出资额。是否实际缴纳出资不影响股东身份。 2. 实际出资路径:当事人与公司之间存在资金转账但欠缺出资意思表示的,无法构成出资行为。实际缴纳出资只是对认缴出资法律行为所设定义务的履行。 3. 隐名股东路径: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要获得股东资格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依双方合同约定。 4. 继承路径:继承人股东资格不会因继承开始而当然获得,必须由继承人向公司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可对继承作出不同于立法的规定,但仅限于继承开始之前的章程。
三、实务要点
1. 被告的确定: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如果实际投资人和公司之间对股权归属并不存在争议,而是实际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之间的争议,则属于委托关系确认之诉,而非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2. 第三人的范围:除公司现有股东之外,如果有公司的外部人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也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在发起人的股东资格纠纷中,其他发起人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 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中关于成为股东的规定内容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另一部分是公司可以自由规定。章程对于股东资格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和方式加入公司就无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4. 认缴行为的认定:认缴行为可以通过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各股东认缴出资的金额以及出资方式和时间等具体信息后股东在章程上签字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公司与股东分别签订认缴协议的方式进行。
5.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的地位: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股东名册只是用作查询和证明的作用,不是设定资格的行为。工商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股东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只是为了公示的目的。
6. 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的取得:只要满足"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且优先权被放弃"以及"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两个条件,受让人即可取得股东资格。受让人通知公司并不是股权转让的变动要件,而是公司的抗辩事由。
7. 瑕疵出资不影响股权转让:现行《公司法》确立了认缴资本制,股东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
四、典型案例
案例1:黄某某与宁远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998号民事裁定书
- 案情摘要:黄某某与毛氏姐弟共同出资设立新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黄某某占股75%,毛氏姐弟各占股12.5%。后黄某某主张毛氏姐弟只是挂名股东。
-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公司设立时认缴了出资并被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人,即为公司股东,其持股份额为公司章程中认缴的相应出资额。至于该股东在签署公司章程后是否实际缴纳了所认缴的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
- 实务启示:公司章程在确认股东资格问题上具有核心地位,工商登记与章程记载不一致时以公司实际情况为准。
案例2:启东市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
- 案情摘要:建都公司2007年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2009年起章程删除了该条款,并增加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规定。被继承人周某某自2011年患病至2015年去世期间参与了章程修订并签字确认。
-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组织与活动最基本与最重要的准则,对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正确理解章程条款,应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章程体系、制定背景以及实施情况等因素加以分析。法院最终认定继承人周某无权继承股权。
- 实务启示: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进行不同于立法的规定,但该规定应为继承开始之前的章程,事后修改章程不得剥夺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案例3:欧某某与林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 案号:(2015)粤高法民二提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 案情摘要:林某某提供了相关的汇款出资凭证主张其为实际出资人,但未能提供其与欧某某曾就代持涉案股权订立过合同的证据。
- 裁判观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某某主张与欧某某对代持涉案股权有过口头约定,但欧某某予以否认,林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宏润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股东名册均记载欧某某为涉案股权的股东,欧某某亦曾出席宏润公司的股东会议并予以签名。综上,林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欧某某代其持有宏润公司3%的涉案股权。
- 实务启示:隐名投资要求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委托投资的合同,法律并未要求该委托合同必须是书面的,但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往往因无法证明委托投资关系而败诉。
案例4:朱某某、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 案号:(2019)赣民终180号民事判决书
- 案情摘要:实际出资人朱某某与名义股东蔡某某签订相关资料,后朱某某请求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 裁判观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实际出资人请求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已突破了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合同约定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而成为公司的成员。为维护公司内部关系的稳定,应当参照《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经由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实际出资人才能取代原名义股东成为公司股东。
- 实务启示:隐名股东显名本质上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需满足《公司法》第71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过半数同意规则。
案例5:曹某某等与海南鑫灏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 案号:(2014)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
- 案情摘要:股权转让双方就股东资格取得的时间节点发生争议。
-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我国的股权转让不是类似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那样的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其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明功能,工商登记不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决定性的法律效力。股东资格的取得,是以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或是登记机关为前置程序,无法律依据。
- 实务启示:股权转让中受让人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即取得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的重新签发、章程及股东名册的修改、工商登记的变更都是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五、常见争议
1. 隐名股东显名条件:隐名股东显名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过半数"是指人数过半还是表决权过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人数过半理解。
2. 未签署章程是否影响股东资格:如果股东按照章程的规定认缴了出资,但没有在章程上签章,公司章程中也没有记载该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该认缴人仍然具有股东资格。决定股东资格的关键是股东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
3. 继承开始时股东资格的取得时间:在继承人根据继承法最终被确认为继承人之前,被继承财产处于共有状态时,如何确定公司的新股东存在争议。作者认为应将各继承人视为临时社团,作为一个主体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