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型诈骗认定 · 知识卡片】 ▸ 类型:诈骗类实务专题 ▸ 核心问题:以赌博为外壳,通过作弊、特定赌具或控制输赢骗取特定对象财物,如何区分诈骗罪与赌博相关犯罪 ▸ 典型案例:第836号王红柳、黄叶峰案;第837号史兴其案 ▸ 辩护要点:①欺诈是否控制输赢 ②对象是否特定 ③场所是否公开 ④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赌博型诈骗认定

一、专题定位

赌博型诈骗不是单纯“赌博赢钱”,而是以赌博形式掩盖诈骗构造。判断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作弊手段、特定赌具、虚假规则、同伙配合等方式控制输赢,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

二、圈套型赌博与赌博型诈骗

区分关键不在于表面是否有赌局,而在于欺诈行为在取得财物中的地位。

1. 赌博型诈骗:欺诈、作弊或控制输赢是取得财物的决定性机制;被害人误以为输赢具有偶然性、公平性,基于该错误认识交付赌资。 2. 圈套型赌博:侧重诱骗他人参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公共场所、不特定对象的场景。旧规范中的相关答复、批复应结合出台背景限制理解。 3. 普通赌博违法犯罪:各方均明知赌博规则和风险,没有一方通过隐蔽作弊机制控制输赢的,通常不宜直接评价为诈骗。

三、典型案例

第836号:王红柳、黄叶峰诈骗案

  • 裁判规则:行为人在宾馆客房等非公开场所设置赌局,针对特定对象,通过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获取钱财的,赌博只是掩盖欺骗的外壳,本质上符合诈骗罪构造。
  • 适用限制: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相关资料和1995年《批复》针对公共场所、不特定对象的圈套型赌博背景,不宜直接扩张到非公开场所、特定对象的赌博型诈骗案件。

第837号:史兴其诈骗案

  • 裁判规则:行为人事先准备透视扑克牌、隐形眼镜等特定赌具,并在赌博中实际控制输赢的,应认定为赌博型诈骗。此时对方交付赌资并非自愿承担真实赌博风险,而是基于对赌局公平性的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四、辩护要点

1. 审查控制输赢证据:是否有特定赌具、作弊设备、同伙配合、牌局控制、资金分配等客观证据。 2. 区分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非公开场所、熟人邀约、单一被害人更接近诈骗构造;公共场所不特定对象需谨慎适用诈骗。 3. 审查处分认识:被害人是否误以为赌局公平、输赢偶然,是否因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4. 处理违法赌资问题:赌资的违法属性不当然排除诈骗罪被害人地位,但追缴、返还、没收应结合现行规范处理。

五、关联

关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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