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型诈骗认定 · 知识卡片】
▸ 核心问题:借款型诈骗的分水岭不是“到期未还”,而是借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实务规则:①伪造材料、虚构用途、逃匿、虚假担保均只是判断材料,不能单独决定有罪;②还款能力、资金用途、履约行为和事后处置需综合判断;③担保人被骗时需区分债权人损失、担保人损失和罪名定性。 ▸ 关联罪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借款型诈骗认定
一、问题定位
借款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高度接近。借款事实和到期未还通常都很明确,但这只能证明债务关系存在,不能直接证明诈骗犯罪成立。刑事评价的核心仍是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章围绕伪造公文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理由与逃匿、虚假担保、假保证担保、假物权担保、担保人被骗七类问题展开。
二、伪造材料不当然等于诈骗
借款人伪造公文、证明材料、进账单、项目文件等,当然属于欺骗行为。但欺骗行为是否足以成立诈骗,还要看该材料对债权人出借款项是否具有决定性影响,以及借款人是否具有归还能力和归还意愿。
审查重点: 1. 伪造材料是否直接指向还款来源、担保能力或项目真实性。 2. 债权人是否主要基于该材料出借款项。 3. 借款是否用于生产经营、偿还既有债务或其他真实用途。 4. 借款人是否存在后续清算、抵债、还款安排等履约行为。
三、还款能力的判断
还款能力不是单独的入罪条件,但它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事实。应区分借款时无还款能力、借款后经营失败、债务到期时暂时不能清偿三种情形。
如果借款人借款时仍有经营资产、应收款、可处分财产或真实融资安排,且资金用途具有合理性,不宜仅因最终不能归还就推定诈骗。
四、虚构借款理由与逃匿
虚构借款理由和逃匿是借款型诈骗中的常见事实,但也不能机械适用。
虚构借款理由需要审查其是否足以影响债权人处分财产。逃匿则需区分逃避刑事追责、逃避债务催收、经营失败后失联、短期躲债等不同情况。只有在逃匿与非法占有目的、转移财产、拒不返还形成稳定事实链时,才具有较强证明力。
五、虚假担保的罪与非罪
担保在借款型诈骗中非常重要。虚假担保包括虚假保证人、虚假房产证、虚假抵押、虚假股权、虚假车辆或其他权利证明。
审查重点: 1. 担保是否是债权人出借款项的决定性基础。 2. 担保物或保证人是否真实存在。 3. 借款人是否明知担保无法实现。 4. 借款后是否有替代担保、部分还款、协商展期等行为。
虚假担保可能增强诈骗指控,但仍需回到非法占有目的判断。
六、担保人被骗
有担保人的借款案件,需要区分谁是被害人。债权人因虚假担保出借款项,可能是直接被害人;担保人因借款人欺骗承担保证责任或处分财产,也可能成为被害人。
如果借款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发生借款型诈骗,还需进一步区分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与普通诈骗罪。
七、辩护要点
1. 不以逾期未还、失联、虚构用途单独证明诈骗。 2. 从借款时点审查非法占有目的,避免用事后结果倒推主观故意。 3. 调取资金流向,证明款项用于经营、还债、项目投入或其他真实用途。 4. 梳理还款、展期、抵债、补充担保等行为,证明履约意愿。 5. 对虚假担保案件,审查担保对出借决定的实际影响。 6. 对金融机构借款,审查是否应评价为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