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步骤与量刑意见 · 知识卡片】 ▸ 三步骤:确定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确定宣告刑 ▸ 基本原则:完全评价、禁止重复评价、刑罚个别化、量刑均衡 ▸ 计算方法:先适用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盲聋哑、防卫避险过当、预备未遂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情节,再适用其他情节;其他情节通常同向相加、逆向相减 ▸ 实务规则:①量刑起点不是法定最低刑;②基准刑不等于宣告刑;③调节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时,要区分减轻情节与从轻情节;④量刑意见必须证据化、表格化、类案化。

量刑步骤与量刑意见

一、专题定位

本页承载量刑计算、量刑意见形成和量刑明显不当救济。新《量刑指导意见》的宏观亮点和基础概念,参见 量刑指导意见与基础概念。本页侧重律师如何像法官一样拆解量刑步骤,并形成可提交、可协商、可复核的量刑意见。

二、量刑三步骤

(一)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不是法定最低刑。即使案件存在未遂、中止等情节,选择起点刑时通常仍按照假定既遂状态所处的法定刑幅度选择。

确定起点刑时,应尽量排除后续调节基准刑的情节,避免重复评价。对于同时具备多个犯罪构成选择要素的,应选择危害最重的事实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二)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后形成。只有影响犯罪构成和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实,才应进入基准刑计算。

当某一罪名法定刑幅度没有对应数量标准时,应结合司法解释、地方量刑指导意见、类案检索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出合理的增加刑罚量方式,防止办案机关随意拉高基准刑。

(三)调节基准刑并确定宣告刑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按该情节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按照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但特定身份和责任减让情节应先适用,再适用其他情节。

先适用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

基准刑调节结果不当然等于宣告刑。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低于法定最低刑的,要进一步区分是否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高于法定最高刑的,应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

三、重点规则

(一)23种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

新《量刑指导意见》对23种常见罪名的起点刑和基准刑调节作了规定。办案时应优先检索最高法、最高检和本地量刑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范围内结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具体起点。

(二)常见量刑情节调节比例

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认罪认罚、累犯、前科、被害人过错等情节,应分别标注调节比例、适用依据和是否与其他情节存在重合评价。

(三)数罪情况下的基准刑调节

被告人犯数罪时,先分别确定各罪基准刑,再分别适用仅及于个罪的量刑情节;立功、累犯等适用于犯罪人的情节,应按其适用范围分别调节。最后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

(四)减轻情节与从轻情节的宣告刑差异

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能突破法定最低刑。若只有从轻情节但法定最低刑仍明显过重,应考虑《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特殊减轻路径。

(五)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与基准刑无必然绑定

能否适用缓刑,关键在宣告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符合缓刑条件,而不是基准刑本身。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主张免予刑事处罚。

四、量刑意见写作方法

(一)量刑前准备

1. 收集并固定量刑证据,尤其是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家庭责任、社会评价、帮教条件、羁押表现、前科情况等。 2. 对控方量刑证据逐项质证,特别是前科、累犯、从重情节、损失数额、被害人人数、犯罪次数等。 3. 对罪后情节及时实现,例如退赃退赔、赔偿、和解、认罪认罚、合规整改。 4. 做类案检索和本地量刑区间分析。

(二)量刑意见结构

1. 明确建议宣告刑区间,而不是只写“从轻处罚”。 2. 列明量刑起点、基准刑、各项调节比例、拟宣告刑。 3. 对每个量刑情节写明证据来源。 4. 对重复评价风险作出说明。 5. 附本地类案对比,说明建议刑期符合量刑均衡。

(三)量刑明显不当的救济

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或法院宣告刑明显不当的,应从四个层面审查:量刑起点是否过高、基准刑增加量是否重复或无依据、量刑情节是否漏评或错评、宣告刑是否违反同案同判和罪责刑相适应。必要时通过庭审量刑辩论、上诉、抗诉申请、再审申诉等路径救济。

五、量刑意见审查方法

量刑意见应当像一份可以复核的计算书,而不是抽象请求“从轻处罚”。律师应分别写明法定刑幅度、量刑起点、增加刑罚量事实、基准刑、先适用量刑情节、其他从宽从重情节、拟宣告刑、缓刑或免刑意见,并给每一项配置证据来源。

量刑起点审查的重点,是防止把已经用于后续调节的情节提前放入起点刑。基准刑审查的重点,是防止犯罪数额、次数、后果被重复增加刑罚量。宣告刑审查的重点,是区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律效果,不能因为调节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就当然突破法定刑。

量刑情节多项并存时,应先适用未成年人、老年人、限制责任能力、盲聋哑、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未遂、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对责任基础影响较大的情节,再处理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羁押表现、前科、累犯等其他情节。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或法院宣告刑明显不当的,应从四个方向救济:起点是否过高,基准刑增加量是否缺乏依据,量刑情节是否漏评、错评或重复评价,同案和类案是否失衡。救济意见应附量刑计算表和类案区间,而不是只表达刑期过重。

六、量刑计算表模板

七、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