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 · 知识卡片】 ▸ 主题:先行行为、法定义务、职务业务义务等作为义务来源 ▸ 核心规则:行为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可成立不作为犯罪 ▸ 典型案例:第834号韦风强奸、故意杀人案(强奸未遂后不救助落水被害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 辩护要点:①作为义务来源 ②履行可能性 ③主观心态 ④不作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
一、制度概述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且具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该义务,导致刑法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常见作为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制造危险后的救助义务,以及特定紧密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二、先行行为产生救助义务
先行行为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最容易争议的义务来源。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法益处于现实危险状态时,即使先行行为本身未必已经造成最终结果,也可能产生防止危险扩大或结果发生的义务。
审查重点: 1. 先行行为是否制造或显著增加了危险。 2. 危险是否已经具体化、现实化。 3. 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危险存在。 4. 行为人是否具有现实救助能力。 5. 不救助与最终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三、典型案例
第834号:韦风强奸、故意杀人案
- 裁判规则:行为人实施强奸未遂,导致被害人为躲避侵害而逃离并落水。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被害人处于现实死亡危险中,因而负有救助义务。其能够救助而不救助,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
- 罪数处理: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强奸行为当然吸收的结果加重情节。不作为杀人行为介入后,应与强奸罪数罪并罚。相关罪数规则见 罪名竞合规则。
四、辩护要点
1. 否定义务来源:先行行为是否足以制造刑法意义上的危险,是否只是一般社会道德义务。 2. 否定履行可能性:行为人是否有实际救助能力,救助是否会显著危及自身生命安全。 3. 否定主观故意:是否认识到被害人处于死亡或重伤危险,是否存在过失与故意的界分。 4. 审查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是否切断先行行为或不作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5. 避免重复评价:同一结果是否已被其他罪名完整评价,是否需要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