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387条 ▸ 保护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 构成:国有单位+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 ▸ 量刑:双罚制,直接责任人员3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3-10年 ▸ 关键问题:国有单位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国有单位内设机构主体资格 ▸ 辩护要点:①是否属于国有单位 ②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情节严重程度 ④内设机构主体资格 ▸ 典型案例要旨: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利用职权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归内设机构所有,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为1999年形成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办理现案,应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 主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客体:国有单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定义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犯罪主体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限于国有单位,包括:
- 国家机关
- 国有公司、企业
- 事业单位
- 人民团体
2.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详见受贿罪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相关内容。
3. 国有单位内设机构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高检研发8号)
-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实务要点:
- 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但必须满足"财物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的条件
- 如果财物归个人所有,则可能构成受贿罪而非单位受贿罪
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高检发释字〔1999〕2号): 1. 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 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强行索取财物的
-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将单位受贿罪直接责任人员量刑调整为情节严重3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3年以上10年以下。
2. 内设机构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高检研发8号)
明确了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主体的条件和界限。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国有单位内设机构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
核心要点:
-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关键判断因素:财物是否归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
- 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四、辩护要点
1. 主体资格辩护
- 是否属于国有单位
- 内设机构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 财物是否归内设机构所有或支配
2. 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
- 是否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 是否属于正当履职行为
3. 情节严重辩护
- 单位受贿数额是否达到10万元
- 是否具有"故意刁难、要挟"等情节
4. 与受贿罪区分
- 财物归属:归单位所有还是个人所有
- 意志体现: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