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
一、基本构成
保护法益
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利、休息权和健康权,其中人身自由权利主要是指劳动者决定是否劳动的意思自由。
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1. 直接强迫劳动: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 暴力:广义的暴力,只要求针对被害人实施,不要求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轻于抢劫罪的暴力),对物暴力一般达不到强迫劳动的程度。
- 威胁:广义的胁迫,包括以恶害相通告的一切行为,常见有威胁使用暴力、不发放/扣减工资、辞退工作等。正当合法的劳动纪律管理不构成胁迫,但以揭露隐私为由威胁强迫劳动应认定为胁迫。
- 限制人身自由:以监视、看管等方式将他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切断与外界正常交流、不准参加社交活动等。不要求达到非法拘禁的标准。
- 强迫劳动:违背劳动者意愿,迫使其从事超体力、超时间的劳动而不给予休息,或不给/只给少量报酬。既包括强迫体力劳动,也包括强迫脑力劳动。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方法招募员工后强迫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中的"非法劳动"亦应认定为强迫劳动中的"劳动"。
2. 协助强迫劳动: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
- "招募"包括合法或非法途径募集人员;"运送"指用各种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其他协助"指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等行为。
- 成立本款犯罪仍以被害人被他人强迫劳动为前提。如被害人没有被强迫劳动,不应认定为犯罪;如行为人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运送被害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 非法成立的单位、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
- 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具有明显相对独立性、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可认定为单位犯罪。
- 子公司犯本罪的,只追究子公司的单位刑事责任;母公司命令或指示子公司犯罪的,按单位共同犯罪处理。
-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犯本罪的,应将该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追究刑事责任,不必跨国追究其所属外国公司的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劳动者意思决定自由,仍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与动机。
量刑标准
- 基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参考标准:被强迫劳动10人以上;特殊人群(未成年人、严重残疾人、精神智力障碍者等)3人以上;使用非人道手段、持续时间长;造成被害人自残、自杀、精神失常、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后果;获利巨大等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
4.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2015年11月30日)
- 第6条: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前述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范刚等强迫劳动案——强迫未成年人劳动
裁判要旨: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的"情节严重"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情形,不论人数多少。
案情要点:范刚、李苑玮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三名未成年被害人(最大16周岁、最小13周岁),使用锁门禁止外出的方法强迫被害人在租住处从事手表组装工作。范刚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李苑玮有语言威胁行为,罗春龙协助看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头部、颈部、臂部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判处范刚有期徒刑三年,李苑玮有期徒刑十个月,罗春龙有期徒刑七个月。
四、辩护要点
控方证据标准
1. 客观方面证据审查
- 审查"暴力"的程度:是否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否达到迫使被害人进行非自愿劳动的目的。
- 审查"威胁"的手段:是否对被害人或其亲属的人身、财物、隐私以及名誉等进行损害相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 审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是否以限制离开工作场所、不让回家、雇用打手看管等方式将被害人控制在一定区域内。
- 审查"协助强迫劳动":招募、运送人员的具体行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
2. 主体方面证据审查
- 自然人是否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 单位是否依法成立;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独立财产;子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处理。
3. 主观方面证据审查
- 行为人是否为直接故意,是否积极追求侵害劳动者人身自由权、休息权、健康权的结果。
4. 常见证据审查
- 物证:作案工具(刀、棍、械具等),被害人衣物、食品、身份证件、手机、银行卡等,反映劳动地点环境恶劣的物证。
- 书证:单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劳动合同、企业章程、工资发放记录等。
- 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关于作案动机、手段、危害后果、被强迫劳动人员来源、是否存在特殊人员、违法所得数额的供述;被害人关于受欺骗/强制情况、劳动时间/强度/报酬、同期被强迫劳动人数的陈述;目击证人关于案件事实、被强迫劳动者来源、是否受到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证言。
-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当事人/证人用手机拍摄的视频资料。
- 其他证据:就医就诊记录、伤残等级评定、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罪与非罪的出罪路径
- 具有法律依据阻断违法性:依法院判决施行的劳动矫治、兵役劳动、突发事件中的强制性劳动,不成立本罪。
- 正常的劳动管理不构成犯罪:用人单位严格要求劳动者、提高工作量、要求遵守生产作业流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其惩戒措施,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
- 未超出社会伦理道德接受程度:如家长为锻炼子女意志品质,以暴力强迫孩子从事与体力、年龄相适应的劳动,未超出社会大众伦理道德接受程度的,不构成犯罪。
- 情节显著轻微:偶尔强迫他人劳动,持续时间短、人数较少、强迫程度较轻、他人尚有选择自由的,可通过追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处理。
五、相关罪名辨析
强迫劳动罪 vs. 非法拘禁罪
罪数处理:
- 以强迫劳动为目的限制他人自由→强迫劳动罪一罪
- 以剥夺人身自由为目的,非法拘禁后又另起犯意强迫劳动→数罪并罚
- 暴力、胁迫并剥夺自由强迫劳动致被害人伤害/死亡→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强迫劳动罪并罚;使用暴力致伤残、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强迫劳动罪并罚
强迫劳动罪 vs.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 被害人因不堪忍受侮辱与折磨、环境恶劣而自杀身亡,行为人并无杀人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强迫劳动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强迫劳动罪)处罚。
- 行为人对逃跑或不听从"管教"的被害人进行殴打等暴力行为致死亡或轻伤、重伤→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强迫劳动罪数罪并罚。
强迫劳动罪 vs.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主观方面:强迫劳动罪是故意犯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危害结果是过失。
- 客观方面: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行政命令、领导指示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在劳动层面未违反劳动者意愿。
- 客体:强迫劳动罪侵犯人身自由权、休息权、健康权;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侵犯公共安全。
六、关联
- 关联罪名: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关联专题:未成年人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