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36条 ▸ 保护法益:危险物品管理领域的公共安全 ▸ 构成: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人员+违反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 量刑:造成严重后果(3年以下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3-7年)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15〕22号 ▸ 辩护要点:①"危险物品"范围的认定 ②"违反管理规定"的认定 ③事故因果关系 ④严重后果与后果特别严重的界定 ▸ 罪名辨析: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领域特定:危险物品管理 vs 一般生产作业) ▸ 典型案例要旨:【典型案例裁判指引138】康某永、王某危险物品肇事案: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危险物品管理领域的公共安全 ▸ 主体: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 客体:危险物品管理的安全秩序 ▸ 主观方面:过失 ▸ 客观方面: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定义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主体认定
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危险品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其中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2. 危险物品的范围
指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具体范围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确定。
3. 违反管理规定
指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安全操作规程。
量刑标准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法律适用,详见 [法释[2015]22](../../_index/司法解释/法释[2015]22.md)。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康某永、王某危险物品肇事案
案情摘要: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有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
裁判观点: 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明知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有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剧毒化学品泄漏后,有义务利用随车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抢救对方车辆上的受伤人员,有义务在现场附近设置警戒区域,有义务及时报警并在报警时主动说明危险物品的特征、可能发生的危害,以及需要采取何种救助工具与救助方式才能防止、减轻以致消除危害,有义务在现场等待抢险人员的到来,利用自己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以及对运输车辆构造的了解,协助抢险人员处置突发事故。从事剧毒化学品运输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履行这些义务,应当对由此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四、辩护要点
1. "危险物品"范围的认定
- 涉案物品是否属于法定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 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制的范围
2. "违反管理规定"的认定
- 违反的是否为与危险物品管理直接相关的规定
- 是否属于与事故原因直接相关的管理规定
3. 事故因果关系
- 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是否存在其他介入因素
4. 后果严重程度界定
- 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是否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
- 是否负事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