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209条第2款 ▸ 保护法益:国家发票管理秩序 ▸ 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达到追诉标准或具有相应情节 ▸ 量刑:一般情节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辩护要点:①发票性质与功能 ②份数、票面金额、违法所得综合评价 ③是否造成税款流失 ④情节严重标准是否明确 ▸ 典型案例要旨:第826号管怀霞、高松祥案(不能仅以份数认定情节严重,应结合票面金额、违法所得和危害后果综合判断)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一、基本构成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而予以出售,破坏国家发票管理秩序的行为。辩护审查应先确认发票类型和功能,再判断份数、票面金额、违法所得、流向和后果是否达到追诉或升档处罚程度。
二、入罪与情节严重审查
1. 发票性质:区分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不同类型发票的追诉标准和社会危害程度并不相同。 2. 数量与金额并重:发票份数和票面金额均是衡量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份数很高但票面金额很低、违法所得极少且无税款流失证据的,不宜机械认定为情节严重。 3. 违法所得与后果:应审查出售价格、实际获利、是否流入偷逃税链条、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4. 升档处罚限制:在司法解释未明确升档标准的情况下,适用“情节严重”应围绕行为是否具有与较重法定刑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避免唯份数论。
三、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第826号:管怀霞、高松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 裁判要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情节严重”认定,应综合考虑发票份数、票面累计金额、违法所得、税款流失后果等因素。发票份数虽远高于追诉标准,但票面金额远低于相关金额标准、违法所得极少,且无证据证明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
- 辩护启示:对小额定额发票案件,不能只以份数推升法定刑;应把票面金额、非法获利和实际危害后果作为限制升档的重要事实。
四、新旧标准提示
第826号案例形成于公通字〔2010〕23号施行期间。现行案件应优先核验公通字〔2022〕12号;该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23号和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旧标准不删除,涉及行为时法判断时仍应结合行为时间和从旧兼从轻原则核验。
五、辩护要点
1. 核验发票是否属于本罪评价对象,是否具有抵扣、退税等特殊功能。 2. 分别计算份数、票面金额、违法所得,反对单一指标升档。 3. 审查是否有税款流失、流入下游犯罪链条、多人多次出售等实际危害证据。 4. 对“情节严重”无明确标准或适用标准不一致的案件,主张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和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