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392条 ▸ 保护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 构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 ▸ 量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关键问题:与行贿罪受贿罪帮助犯的区别、不以行贿受贿罪成立为条件 ▸ 辩护要点:①是否属于介绍行为 ②情节严重程度 ③追诉前主动交待 ④与帮助犯区分 ▸ 典型案例要旨:黄某、王某华受贿案(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
旧规范提示: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为1999年形成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办理现案,应结合监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管辖和最新有效规范复核;旧案或行为时法判断可保留引用。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居间介绍贿赂的目的 ▸ 客观方面: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定义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构成要件详解
1. "介绍贿赂"的认定
介绍贿赂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中间人接受请托人的请托,从中牵线搭桥,促成请托人直接向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中间人代表请托人向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对于请托人而言,其非常清楚自己要向谁行贿
- 对于受托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其也很清楚是谁在向其行贿
- 中间人本身是否收受请托人的好处,不影响其对象的明确性和其中间人的身份和作用
2. 情节严重的认定
立案标准(高检发释字〔1999〕2号): 1.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 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 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1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案例1:黄某、王某华受贿,李某科、袁某洪介绍贿赂案
核心争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
裁判要旨:
- 主观方面: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是在居间介绍贿赂,自己并不具有行贿或者受贿的故意
- 客观方面: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犯的行为只是帮助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即客观上积极策划进行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向他人行贿;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不是单纯帮助某一方,而是在帮助行贿或受贿的双方
- 介绍贿赂人的"介绍"限于在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中间起牵线搭桥作用,没有实施行贿、受贿以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
- 在介绍贿赂人提供"有偿"介绍的情况下,其非法所得是通过自己的介绍行为所得,而不是贿赂的财物
司法实践中对介绍贿赂行为的认定:
- 在行贿人、受贿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介绍贿赂人应当根据其犯罪具体情节来处理
- 如果介绍贿赂人实施的是为他人行贿受贿提供便利、居间介绍的行为,则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 如果介绍贿赂人不仅仅是居间介绍,在主观上和客观上还实施积极帮助行贿方或者受贿方的行为,并从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行贿罪或者受贿罪的共犯
- 在行贿人、受贿人一方构成犯罪或者双方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介绍贿赂人实施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仍然可以构成介绍贿赂罪
案例2:介绍贿赂罪不以行贿罪、受贿罪的成立为条件
裁判要旨:
- 介绍贿赂罪本身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
- 介绍贿赂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贿赂达成,其本身就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有对其进行独立评价的必要
- 介绍贿赂后行贿人和受贿人由于行贿和受贿数额未达到成罪标准或其他原因而不构成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情况下,如果介绍贿赂人只实施了一次介绍贿赂行为,则可以认为介绍贿赂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不以介绍贿赂罪处罚
- 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次介绍贿赂行为,则即使每次介绍贿赂行为因数额未达到犯罪的标准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不构成犯罪,对介绍贿赂人也必须以介绍贿赂罪处罚
- 根据高检发释字〔1999〕2号规定,"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就应当以介绍贿赂罪处罚,而不论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否构成犯罪
四、辩护要点
1. 行为性质辩护
- 是否属于居间介绍行为
- 是否积极帮助行贿方或受贿方一方(可能构成帮助犯而非介绍贿赂罪)
- 是否从中非法获利以及获利方式
2. 情节严重辩护
- 介绍贿赂数额是否达到2万元(个人)/20万元(单位)
- 是否具有"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等情节
- 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否构成犯罪(对单次介绍贿赂有影响)
3. 追诉前主动交待
-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