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知识卡片】 ▸ 法条:刑法第139条之一 ▸ 保护法益: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与应急救援秩序 ▸ 构成: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 量刑:情节严重(3年以下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3-7年) ▸ 关键司法解释:法释〔2015〕22号;公通字〔2017〕12号(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 ▸ 辩护要点:①"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认定 ②"不报或谎报"行为的认定 ③"贻误事故抢救"的因果关系 ④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分 ▸ 罪名辨析: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为事后行为,不要求导致事故;后者为事故原因行为) ▸ 典型案例要旨:暂无收录
一、基本构成
▸ 保护法益: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与应急救援秩序 ▸ 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 客体: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应急救援秩序 ▸ 主观方面:故意 ▸ 客观方面: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定义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该罪名。
构成要件详解
1. 主体认定
根据法释〔2015〕22号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其中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员涉嫌该罪的归监察委员会管辖。
2. 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
- "不报":应当报告而不报告,包括隐瞒事故、拖延报告等。
- "谎报":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包括夸大、缩小事故损失,编造虚假原因等。
3. 贻误事故抢救
不报或谎报行为导致事故抢救被延误,是本罪的实质危害所在。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法释〔2015〕22号第八条):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1. 核心司法解释
关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法律适用,详见 [法释[2015]22](../../_index/司法解释/法释[2015]22.md)。
2. 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在《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 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 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典型案例与实务思考
暂无收录。
四、辩护要点
1.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认定
- 是否属于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 是否属于"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 报告职责的来源(法定、职务、授权)
2. "不报或谎报"行为的认定
- 是否确实没有报告或报告内容虚假
- 迟报与"不报"的区分
- 报告内容偏差是否构成"谎报"
3. "贻误事故抢救"的因果关系
- 不报或谎报行为是否实际贻误了事故抢救
- 抢救延误是否主要由其他因素导致
- 即使及时报告是否也无法改变事故后果
4. 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分
- 事故后果扩大的程度
- 直接经济损失的增加数额
- 是否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
五、相关罪名辨析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vs.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共犯问题
根据法释〔2015〕22号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