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21]2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信息: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法发〔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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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量刑指导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

第二条(自首情节)

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
  •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上 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第三条(坦白情节)

1.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2.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30% 3.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50%

第四条(当庭自愿认罪)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第五条(退赃、退赔)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从犯的量刑)

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 减少基准刑的 20%—50%
  •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 50%以上 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七条(非法拘禁罪量刑起点)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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