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2012]1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布信息:2012年1月9日起施行,公通字〔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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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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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与规范 / 司法解释
发布信息:2012年1月9日起施行,公通字〔2012〕1号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books/criminal/crimes/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md
发布信息:2012年1月9日起施行,公通字〔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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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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