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 案例卡片】 ▸ 案号:未载明 ▸ 审理法院:太和县人民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核心争议: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应定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 裁判要旨:家电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属于形式审核、材料汇总和经手流转补贴款的劳务行为,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销售商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应以诈骗罪定性 ▸ 实务启示:①行政委托不等于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委托 ②形式审核、垫付、代办申领不属于从事公务 ③财政部门仍保留实质审核和发放权时,销售网点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 ▸ 适用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诈骗罪 — 第850号

基本信息

争议焦点

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是否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财产,还是普通诈骗犯罪。

法院认定的事实

苗辉系安徽省太和县苗老集镇苗辉五金经销总汇负责人。2009年10月,受太和县财政局委托,其经营的“苗辉五金经销总汇”成为太和县家电下乡补贴代垫直补销售网点。

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苗辉从高振光(另案处理)处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71张,利用家电下乡产品实行销售网点先行垫付补贴后由财政支付的政策,编造虚假的销售垫付信息,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33730.45元。案发后,苗辉退出全部赃款。

太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苗辉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资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物33730.45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苗辉上诉请求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苗辉不符合贪污罪主体,且情节轻微,建议宣告无罪。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苗辉在家电销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贪污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苗辉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二审以诈骗罪改判苗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裁判要旨

1. 家电销售网点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苗辉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家电销售网点虽然与财政部门签订授权委托书,但这并不意味着财政部门将国有财产管理、经营职权委托给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对农民身份信息和购买资料的审核仅是形式审核,垫付补贴也只是拟制垫付;乡镇财政所收到结算材料后,仍需核实农民身份、购买资料和销售网点垫付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资金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不得结算,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因此,补贴资金的实质审核权和发放权仍在财政部门手中。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称“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本质上是围绕国有财产保值、增值进行的民事委托和动态经济行为。本案中,财政部门并未就特定补贴款项的收入、支出、保值、增值与苗辉达成民事委托,家电补贴款项的管理支出仍属于财政部门的行政职能。

2. 代办申领和垫付补贴不属于公务或职务行为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属于从事公务。

苗辉经营的销售网点所进行的审核更多是收集、汇总材料,先垫付后领取资金的行为类似经手补贴款流转事务,本质上是劳务活动,不具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内容。制度设计上,销售网点受财政部门委托进行形式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后,又取得农民委托代为向财政部门申领补贴,目的是简化流程、方便农民,而不是基于行政管理职权行使的需要。

3. 虚报冒领补贴资金构成诈骗罪

苗辉虽受太和县财政局委托审核农户身份信息和购买资料,并在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把补贴资金垫付给符合条件的农户,但其并非基于财政部门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其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销售垫付信息,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适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处理)

实务要点

1. 认定贪污罪主体时,不能把行政委托、业务授权、形式审核任务,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2. 判断销售网点是否管理国有补贴资金,要看其是否掌握实质审核权、发放权、管理支配权,而不能只看其是否经手材料或先行垫付。 3. 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通常是简化流程、方便农民的劳务安排,不是代表财政部门从事公务。 4. 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若行为人通过虚构销售、虚假垫付信息使财政部门陷入错误认识并结算支付,通常应按诈骗罪审查。 5. 此类案件辩护应先拆分流程:农民购买、销售网点形式审核和垫付、财政部门实质审核和结算,找准被骗者和处分环节。

读取复查摘要

  • 关键信息:被告人苗辉;苗辉五金经销总汇负责人;2009年10月成为太和县家电下乡补贴代垫直补销售网点;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购买产品标识卡71张,骗取补贴资金33730.45元;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改判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 完整性评估:基本案情、裁判结果、主要问题、裁判理由和审编信息完整;案号和裁判日期原文未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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