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 案例卡片】 ▸ 案号:未载明 ▸ 审理法院: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核心争议: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继续实施抢劫,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 裁判要旨:入户抢劫的基本结构为入户前持有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实施入户行为、在户内以暴力或胁迫实施抢劫;行为人以抢劫为目的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其日常生活出租屋,并在户内继续实施暴力抢劫的,构成入户抢劫 ▸ 实务启示:①入户目的不以抢劫一罪为限,但须达到犯罪程度;②“入”应包括抢劫实行过程中追赶入户;③户内暴力不要求全部抢劫行为均发生在户内 ▸ 适用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抢劫罪 — 第846号

基本信息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从户外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后继续实施抢劫,能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入户抢劫”。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1年8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刘长庚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在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附近伺机抢劫。后在鹿西路17号东侧被害人吴某租住的出租房门外遇见吴某,遂持刀威胁吴某,意图劫取财物。

吴某因害怕进入出租房内躲避。刘长庚追赶吴某入室,继续采用捂嘴、持刀划伤吴某等手法,劫得吴某人民币200元,并致吴某颈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构成轻伤。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刘长庚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私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刘长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长庚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刘长庚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一)入户抢劫的基本结构

认定入户抢劫,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户”的范围,即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其基本结构为:入户前持有非法入户目的、实施入户行为、在户内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实施抢劫或者转化型抢劫。

(二)入户目的不以抢劫一罪为限,但须达到犯罪程度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中的“等”,说明入户目的不限于抢劫犯罪一种。但若将一切非法目的均纳入入户抢劫,会过度扩大适用范围,造成量刑畸重。因此,入户目的应达到犯罪程度,既不局限于抢劫,也不能泛化为一般非法目的。

(三)从户外追赶入户并在户内继续暴力抢劫的,构成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中的“入”,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抢劫着手实行阶段。抢劫行为是由多个动作组成的连续过程,户外威胁、追赶被害人、进入户内继续暴力,可以作为整体抢劫过程评价。只要行为人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并有部分暴力或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即可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刘长庚以抢劫为目的,从户外追赶吴某进入其日常生活的出租屋,主观上未得到吴某许可,客观上在户内继续捂嘴、持刀划伤并劫取财物,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

适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入户抢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

实务要点

1. 入户抢劫中的“入户目的”应审查为实施抢劫等犯罪而入户,不能扩大到一般非法目的。 2. 抢劫从户外开始,不当然排除入户抢劫;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犯罪目的进入“户”,并在户内继续实施暴力或胁迫。 3. “户内实施暴力”不要求整个抢劫行为都在户内完成,只要抢劫暴力的一部分发生在户内,即可满足该要件。 4. 与第844号黄卫松案对照:第844号不成立入户抢劫,原因在于案发时场所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第846号成立入户抢劫,原因在于吴某出租屋系其日常生活场所,且入户目的、户内暴力均具备。

读取复查摘要

  • 关键信息:被告人刘长庚;法院为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发时间2011年8月1日13时许;地点为无锡市新区硕放街道鹿西路17号东侧吴某出租房;劫得人民币200元;吴某构成轻伤;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 完整性评估:基本事实、裁判结果、主要问题和裁判理由完整;案号和裁判日期原文未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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