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案例卡片】 ▸ 案号:未载明 ▸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核心争议:容留卖淫三人次是否当然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 裁判要旨:旧相关资料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三人次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属于可参照适用依据,不能机械套用;对刚达到三人次、持续时间短、对象单一、无恶劣情节、非职业化容留卖淫的案件,应综合作案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判断,不宜当然升格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实务启示:①人数次数不是情节严重的唯一标准 ②参照性司法解释可结合个案作例外处理 ③刚达三人次时应重点做罪责刑相适应论证 ④非职业化、时间短、对象少、无恶劣对象是降档要点 ⑤2013年后旧相关资料已废止,不再参照适用 ▸ 适用法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第854号
基本信息
争议焦点
容留卖淫三人次,是否应当根据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直接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法院认定的事实
徐某,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无业。2011年7月1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逮捕。任某,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无业。2011年6月21日因本案取保候审。
2011年6月11日,徐某雇佣陈某,诱使陈某在其开设的“徐记理发住宿店”卖淫。次日10时许,徐某介绍杨某在该店内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徐某非法获利20元。6月13日10时许,经徐某介绍,任某协助,贺某、胡某在该店内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徐某非法获利6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任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协助他人容留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任某系初犯、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一审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以容留卖淫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徐某、任某的行为符合旧相关资料中“多次”即三次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某引诱陈某从事卖淫活动,并联系、介绍嫖客三人与陈某嫖宿,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任某参与并协助容留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原审被告人容留卖淫时间只持续一日,系初犯,也不存在其他恶劣情节;认定“情节严重”不能把人数、次数作为唯一标准,应综合作案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 “情节严重”应从罪刑体系和立法原意综合判断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类犯罪中的“情节严重”,主要针对娱乐会所、洗浴中心等公共场所中大规模、有组织的卖淫行为,立法原意在于重点打击长期性、职业性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严重破坏社会风尚的行为。
本案中,徐某并非以容留卖淫为业,容留对象仅陈某一人,容留卖淫行为共持续两日三次,不存在容留幼女卖淫、容留明知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等恶劣情节。经社区调查,徐某从事理发业多年,此前无不良治安记录,又系残疾人(单目失明)。其虽有牟利目的,但与以容留卖淫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行为明显不同,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2. 参照性适用依据不能机械套用
旧相关资料曾规定,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在该相关资料未废止前,可以参照适用。但“参照适用”不是刚性适用,是否参照、如何参照,仍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审视。
若机械固守三人次即情节严重,对刚达到三人次标准的被告人,容易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也难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特别是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多数秘密进行且属于无被害人犯罪的情形下,一人次之差导致量刑幅度从五年以下跃升至五年以上,可能形成过大的量刑差异。
3. 旧相关资料已于2013年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4日在《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中,以“制定依据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为由,将旧相关资料废止。此后审理同类案件,不再参照适用旧相关资料关于三人次构成“情节严重”的规定。
适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
实务要点
1.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审查,不能只看人数、次数,应同步审查持续时间、对象人数、是否职业化、是否存在未成年人或严重性病等恶劣对象、非法获利和社会影响。 2. 对刚达到旧标准三人次的案件,可从罪刑均衡角度论证不宜升格,尤其是对象单一、持续时间短、初犯、获利低、无其他恶劣情节时。 3. 旧相关资料属于历史上的参照性依据,2013年已废止;现行案件应以刑法及2017年两高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 4. 从犯、初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社区影响评估等因素,可支持五年以下量刑幅度内从轻或适用缓刑。
读取复查摘要
- 关键信息:徐某1964年5月25日出生;任某1967年7月29日出生;2011年6月11日至13日,徐某在“徐记理发住宿店”引诱、容留、介绍陈某卖淫,共三人次,非法获利80元;一审徐某二年、罚金二千元,任某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千元;二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完整性评估:基本案情、一审裁判、抗诉理由、二审裁判、主要问题、裁判理由和审编信息完整;案号和裁判日期原文未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