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 案例卡片】 ▸ 案号:未载明 ▸ 审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核心争议:"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 ▸ 裁判要旨:刑事涉案财物的"继续追缴"宜采取多元化主体模式,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主导,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配合;在执行过程中应坚持比例原则、建立妥善保管机制、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实务启示:①刑事涉案财物包括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行为人所持有的违禁物品三种类型;②继续追缴的判决不在法院执行庭负责执行的范围之列,单一机关行使追缴职能不具有可行性;③追缴应按照案件终结时所处的程序阶段确定追缴主体,判决生效后继续追缴的由刑事判决执行部门主导、其他司法机关配合 ▸ 适用法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 第827号

基本信息

争议焦点

如何科学确定"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04年5月,被告人许俊伟开始通过中介公司以虚假验资的手段申办湖南好房子好日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房子公司),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同年6月,许俊伟与被告人张建英在联系房地产业务时相识。不久,许俊伟得知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开发的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房地产项目尚有150余亩土地,但已被法院全部冻结,即与张建英合伙编造省残联下属公司好房子公司有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房地产项目的260亩土地正在招商引资的虚假事实,并共同物色买主。

此后,张建英经人介绍找到欲在长沙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被害人章胜汉。许、张二人为诱使章胜汉从好房子公司购买土地,伪造了相关资料,公函大致内容为:好房子公司系中国残联民族贸易(集团)总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建英受残联民贸总公司的委派全权处理有关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土地转让事宜。此外,许俊伟、张建英还先后伪造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文件,并以"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拆迁安置办"的名义开设收取购地款的专用账户。

2004年11月16日,章胜汉与好房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俊伟签订了长沙市"古汉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随后,自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05年5月19日止,章胜汉陆续将人民币4000万元土地转让补偿款汇入二被告人指定的账户。进账后,许俊伟、张建英将该4000万元迅速大量取现和转账,据为己有。此后,许俊伟又以各种名义先后骗得章胜汉50万元、350万元、60万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许俊伟、张建英犯合同诈骗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许俊伟、张建英犯罪所得财产,发还被害人章胜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的焦点不是定性问题,而是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继续追缴"的执行主体和程序问题。

(一)刑事涉案财物的概念

刑事涉案财物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刑事违法所得,包括财物及其孳息;二是供犯罪所用之物,即实施犯罪时所使用的财物;三是犯罪行为人所持有的违禁物品。

(二)当前对刑事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

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对涉案财物的规定散见于20多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法规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充分体现了对涉案财物查没应当由审判机关审查的国际化趋势。

(三)本案宜采取多元化主体模式进行追缴

由单一机关行使追缴职能不具有可行性。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法院的执行部门执行,但继续追缴的判决不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列举的各类应当由执行庭负责执行的内容之列,且法律只赋予了人民法院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公安、检察机关执行,但可能出现相互推诿或者争抢执行的情况。

采取多元化主体模式进行追缴更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第一,由人民法院为主导启动继续追缴程序;第二,由法院的审判部门确定继续追缴的具体内容;第三,由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牵头继续追缴,对于难以自行完成的,可由人民法院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检察机关的相关侦查部门,调用侦查设备、技术,核查继续追缴的财物的具体下落;第四,由检察机关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追缴过程中的各项行为的合法性。

继续追缴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要坚持比例原则,查封、扣押等措施要适当,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要尽量最小化;第二,要建立妥善保管机制;第三,要注意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相关人员的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

适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剥夺政治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涉案财物追缴与没收)

实务要点

1. 刑事涉案财物包括三种类型: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行为人所持有的违禁物品。追缴的对象是刑事涉案财物,对不同的涉案财物应当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2. 继续追缴宜采取多元化主体模式: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主导,公安、检察等机关配合。按照案件终结时所处的程序阶段确定追缴主体,判决生效后的继续追缴由刑事判决执行部门主导。 3. 继续追缴应坚持比例原则,查封、扣押等措施要适当,不得明显超标的额;要建立妥善保管机制;要保障各方当事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