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 · 案例卡片】 ▸ 案号:(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1号 ▸ 审理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核心争议: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 裁判要旨:持刀捅刺一刀致人死亡的,不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特别残忍手段"与"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区别认定,不能将预谋准备凶器、公开场合行凶等情节混同于"特别残忍手段";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是否适用无期徒刑,取决于是否同时适用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实务启示:①"特别残忍手段"应综合从杀人手段、行为过程、是否让社会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等方面认定;②"特别残忍手段"仅仅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之一,不能将二者等同或替换;③对年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犯罪,不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但是否适用无期徒刑取决于是否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适用法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故意杀人罪 — 第830号

基本信息

争议焦点

1. 如何理解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规定? 2. 对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在判决时当如何引用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与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院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胡金亭认为村干部黄建忠等三人分地时对其不公,一直压制自己,遂对黄建忠等怀恨在心,预谋将黄建忠杀害,并为此准备了杀人工具尖刀一把。2011年11月7日19时30分许,胡金亭得知黄建忠与其他工作人员来村里做群众工作,即一边尾随其后,一边用脏话挑衅黄建忠,途中趁黄建忠不备之机,用事先准备的尖刀朝黄建忠左侧后背猛刺一刀。黄建忠因左肺下叶破裂、心脏破裂致心肺功能衰竭、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当晚,胡金亭主动拦下警车向公安机关投案。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金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胡金亭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胡金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要旨

(一)如何理解和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可以分解为"以特别残忍手段"与"致人死亡"两部分,且这两部分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特别残忍手段"的含义,当前立法司法机关均未作出具体解释。对于故意杀人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可以参照故意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进行认定,即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一般手段杀人与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两者的区别在于对善良风俗、伦理底线、人类恻隐心的侵犯程度不同。对"特别残忍手段"可以综合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认定:(1)杀人手段:使用焚烧、冷冻、油煎、毒蛇猛兽撕咬、分解肢体、剥皮等凶残狠毒方法杀死被害人的;(2)行为过程: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折磨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强,如用凶器数十次捅刺被害人的,长时间暴力折磨被害人、故意加重其痛苦程度的,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求饶、逃跑、呼救的过程中仍然执意追杀被害人的;(3)以其他让社会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式杀害被害人的。

本案中,胡金亭在作案手段上选择的是持刀杀人,而并非其他非常见的凶残狠毒方法;在行为次数上仅仅捅刺了一刀,并非连续捅刺;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也并没有再次捅刺。综上,胡金亭的犯罪手段一般,不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二)"特别残忍手段"与"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区别认定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仅仅是"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之一,"情节特别恶劣"涵盖的范围更广。如果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替换为"情节特别恶劣",无疑扩大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适用死刑的限制范围,有违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初衷。一审法院在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时,将胡金亭有预谋事先准备凶器以及在公开场合行凶等事实情状作为认定"特别残忍手段"的依据,实际混淆了"特别残忍手段"与"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不当扩大了对老年人犯罪死刑适用的范围。

(三)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是否适用无期徒刑

是否同时适用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最终未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无须同时适用,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如果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最终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或者属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同时适用,不应判处无期徒刑。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认定胡金亭犯罪手段不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同时,综合本案具体犯罪事实和各种犯罪情节,认为胡金亭所犯罪行严重,对其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而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是正确的。

适用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例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实务要点

1. "特别残忍手段"应综合从杀人手段、行为过程、社会民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认定,持刀捅刺一刀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特别残忍手段"。参照故意伤害罪中"特别残忍手段"的解释,包括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 2. "特别残忍手段"与"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区别认定,不能将预谋准备凶器、公开场合行凶等"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混同于"特别残忍手段",否则不当扩大了老年人犯罪死刑适用的范围。 3. 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是否适用无期徒刑,取决于是否同时适用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不应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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